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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赋予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和调整赋予哈尔滨新区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21年省政府令第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委托、属地化管理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22年省政府令第1号)的规定,以及委托协议的约定,黑龙江省司法厅将部分省级律师权力事项委托本机关行使,现公告如下:
一、委托事项
详见《委托实施权力事项清单》
二、委托实施范围
在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黑河片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行使(委托机关已委托其他单位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除外)。
三、委托期限
自2022年5月18日起至委托方取消委托。
四、其他
本机关实施黑龙江省司法厅委托的行政权力事项,使用的“黑龙江省司法厅行政许可专用章(16)”分章红印和钢印,与“黑龙江省司法厅行政许可专用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上权力事项自委托之日起,本机关将按照委托要求依法办理。
办理地点: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和法律援助工作科
(市司法局六楼)
咨询电话:0456-6116704
特此公告。
附件:委托实施权力事项清单
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
黑河片区行政审批局
202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