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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在这次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将法治作为我们中国式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内容,提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决定》提出,要维护宪法权威,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这个理念对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而言也同样适用。当前,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推动信用建设的法治化非同小可。
8月5日黑河自贸片区行政审批局开展信用建设法治化重要性的学习活动。会议中,专班负责人提到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社会信用立法纳入了立法规划第二类立法项目。2024年,《社会信用建设法》经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社会信用法是将诚信价值观融入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直接体现,由此可见,推动社会信用建设的法治化意义是非常重大的。
会议上,专班负责人主要从三个方面阐述完善社会信用立法体系的重要性:第一个方面是从政策化向法治化的转变。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制度化程度相对较高,但法治化程度明显不足。近几年,我国发布了许多重要政策和文件。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等,这意味着社会诚信上升为一个运用制度和政策来推进的治理方式。这也就意味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从政策化向法治化演进。第二个方面是确立法治权威的需要。近年来,我国在信用立法方面不断进步,中央和地方也开展了相应的立法。但是,目前由于缺乏顶层设计和立法,尽管目前各类立法数量不少,但是仍存在着治理功能不足等缺陷。所以,制定一部社会信用基本法,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这是强化信用法治权威的必然要求。第三个方面是推动国家治理法治化的需要。法律可以说是最为重要的制度,也是制度的最高级表现形式。所以当前要推进国家治理的法治化,就要在国家治理的制度体系、治理能力、治理方式等各个方面都实现法治化。社会信用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环节,把它纳入到法治的轨道当中,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通过此次的学习,黑河自贸片区行政审批局全体职工不但认识到推动社会信用建设的法治化意义是非常重大的,还深刻全面认识到了当前加强社会信用建设法治化,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也是最终实现社会信用建设行稳致远的根本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