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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河市信用主体权益保障机制》的通知

黑市诚信办发〔2019〕20号

来源 :市诚信办 发布时间:2019-12-22 14:15 打印

黑市诚信办发〔201920

 

关于印发《黑河市信用主体权益保障机制》的通知

 

市“诚信黑河”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

为进一步建设完善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保障个人和市场主体权益,避免信用泛化滥用,按照上级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出台《黑河市信用主体权益保障机制》,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市“诚信黑河”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1122

 

黑河市信用主体权益保障机制

 

一、保障信用主体信息安全

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服务机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共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理制度,采取安全保密措施,设定信息系统操作权限,操作过程留痕可查,加强信用信息数据的安全管理,确保信用信息的可用性、完整性、安全性、机密性,保障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查询、披露和应用全过程的安全。

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不得采集自然人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等信息;不得采集自然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纳税数额等信息,但是明确告知信息主体畏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记录、采集、归集、披露、使用信用主体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隐私信息;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用信息的,应当依法或者依约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传播、使用、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的个人信息。

各县区、市直各部门统一通过连接政务外网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后台报送信用信息,各部门登录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本部门账号进行信用信息填报。

各县区、各部门要提高信息安全意识,明确专人及专用设备处理数据工作,严格执行部门内部信息数据和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与相关人员签订安全保密协议;规范管理人员安全操作流程;使用专用设备处理信用信息。

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强日常数据保密工作,严格杜绝将任何信用信息存放在连接互联网的设备上。信用信息必须通过专用设备上传,按照传输要求传输。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人工传输信用信息时,禁止使用互联网工具(QQ、微信、电子邮箱等)数据传输,应采用专用加密移动存储介质进行储存,由专人全流程保存,传输至市信用办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专用管理电脑上,避免信用信息接触互联网。传输成功后应及时清理备份文件。

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应符合国家网络安全及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保障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和信用信息安全。

建立问责制度,若未能履行以上措施而泄露信用信息,泄密方必须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采取相应措施,调查原因,制定处理方案,消除社会影响,将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二、保障信用主体信息查询使用权益

信用主体有权知晓与其公共信用信息相关的采集、使用等情况,以及其信用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和变动理由。

信用主体应享受免费查询自身公共信用信息;每年从归集、采集其公共信用信息的机构免费获取两次自身的信用报告。提供信用报告应当注明信用信息的使用、查询情况。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向信用主体提供相关服务的相关机构,不得将该服务与公共信用信息采集相捆绑,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信用主体接受。

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应当向信用主体免费提供自身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三、保障信用主体申诉权益

信用主体认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披露、使用等过程中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收到异议申请后,相关单位应当作出异议标注,属于本单位处理范围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并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如需向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核查信息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接到核查通知的单位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核实后的信息记录同步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如异议处理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者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入异议申请办理时间。

有关单位在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经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信息不实的,应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核实,信息提供单位应尽快核实并反馈。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撒销,并及时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成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信用主体认为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披露、异议处理和应用工作中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诉。

 

四、保障信用主体信用修复权益

据已认定信用主体失信状态的具体行为被有关国家机关撒销的,原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撒销并及时向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单位和使用单位共享更新信息,相关单位应当在收到更新信息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撒销该失信信息。

在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内,信用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或者作出失信行为认定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符合信用修复规定的,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或者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一个工作日内修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共信用信息公示期限届满未转为档案保存的,如无特殊情况,信用主体有权要求转为档案保存,相关单位不得延期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