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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采取以下措施: (1)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2)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为四类,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3)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4)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5)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评价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企业,在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当年即纳入评价范围,且直接判为D级; (6)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