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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公布社会组织专项行动违规问题投诉举报电话

来源 :信用中国 发布时间:2022-06-13 16:25 打印

近日,为深入贯彻落实民政部和省民政厅社会组织专项工作动员部署会议精神,扎实开展好海口市相关工作,营造平稳健康的经济环境、国泰民安的社会环境、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根据民政部、海南省民政厅的部署要求,海口市民政局决定于2022年5月-12月,在全市社会组织中开展专项行动整治工作。现向社会公布社会组织专项行动违规问题投诉举报电话。

一、受理方式

(一)举报电话:0898-68651227、0898-68630815(限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二)举报邮箱:hksgj@haikou.gov.cn

(三)信函邮寄地址:海口市秀英区长滨东四街6号16栋北楼海口市民政局3022室(邮编:570312)

(四)投诉举报反映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一般应包括涉嫌违规的社会组织名称、发生时间、事实概况及相关证据材料、联系方式等,并对证据材料真实性负法律责任。提倡实名举报、书面举报,并提供举报人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投诉举报线索的查处工作,促进海口市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

二、受理范围

全市各级社会组织存在下列违规情形的,均可进行投诉举报。

(一)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工作。

1.整治对象。全市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

2.整治任务(20项)。

(1)已完成社会团体授权任务和宗旨使命的。

(2)超出社会团体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

(3)分支(代表)机构另行制定章程的。

(4)名称或业务范围有相同相似的。

(5)未经社会团体理事会以上研究决定,擅自设立、变更、终止分支(代表)机构的。

(6)以“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各类法人组织名称命名的。

(7)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海南”“全省”“琼”等字样的。

(8)除代表机构外,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9)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

(10)内部管理混乱影响正常运转的。

(11)拒不服从社会团体领导和管理的。

(12)连续两年及以上未开展活动的。

(13)与非法社会组织存在勾连的。

(14)未经社会团体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

(15)财务收支未纳入社会团体统一账户管理的。

(16)开设独立银行账户的。

(17)单独制定会费标准的。

(18)通过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方式将分支(代表)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的。

(19)存在违规收费或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等情形的。

(20)违反其他管理规定的。

(二)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

1.监管范围: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含慈善组织)

2.监管任务(12项)。

(1)违反开办资金为捐助财产要求,违规向出资人等返还开办资金的。

(2)财务收支未全部纳入本组织法定账簿核算、将本组织财务收支与其他组织收支混管或者将以本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收入交由其他组织或个人收取的。

(3)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的。

(4)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对投资收益进行核算的。

(5)支出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范围的。

(6)向出资人、举办者、捐赠人、理事、监事等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的。

(7)通过虚增业务活动成本、虚假发放工作人员费用、专家费用等方式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的。

(8)兼职理事、监事参加决策、监督等履职行为时以劳务费、专家费等方式领取报酬的。

(9)假借“公益”“免费”等名义违规为企业或产品开展宣传、促销等活动的。

(10)将大额财产长期无偿交由或出借给其他组织、个人不收回的。

(11)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时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价格不公允,或者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等信息的。

(12)具有其他违反非营利属性要求的行为。

(三)持续推进“僵尸型”社会组织整治工作。

1.整治对象:

(1)已纳入2021年度整治范围,尚未完成整治工作的“僵尸型”社会组织。

(2)连续未参加2020年度、2021年度检查(年报)的社会组织。

(3)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新成立社会组织。

(4)2020-2021年连续两年未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对外开展业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5)通过登记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社会组织。

(四)持续整治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工作。

1.整治对象:全市行业协会商会。

2.整治任务。(15项)

(1)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

(2)只收取会费不提供服务,或者对会费所包含的基本服务项目重复收取费用。

(3)利用分支(代表)机构多头收取会费。

(4)采取“收费返成”等方式吸收会员、收取会费。

(5)利用法定职责或者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

(6)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特别是借庆祝建党100周年之机违规评选评奖收费。

(7)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

(8)强制会员单位参加各类会议、培训、考试、展览、评比评选、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

(9)强制市场主体提供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

(10)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

(11)以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为名向会员收取除会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12)会费标准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

(13)强制性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未按照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

(14)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合理。

(15)其他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收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