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千万别让某单位知道我在法院有案子未了,这个工程好不容易才接到。我正在和老丁协商还款事宜,案子很快就会了结。”近日,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通过向拒执人发出《告知书》,令其慌神,促结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6年3月,被告朱某因需资金周转先后向原告丁某借款30万元,用于工程建设购买钢筋。借款到期后,丁某多次催款无果,遂将朱某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朱某应偿还丁某借款本息33万余元。判决书生效后,朱某仍未履行,丁某遂申请强制执行。
收案后,执行法官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朱某名下虽无可供执行财产,却经营着一家建筑公司,之后顺藤摸瓜,了解到朱某所经营的建筑公司正与某单位洽谈一项建设工程,于是约谈朱某,后者几番借故推脱,准备“避而不见”。执行法官立即加大执行力度,制作并送达《告知书》,写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定义务,轻则纳入限高失信“黑名单”,重则罚款、拘留,而且会依法“截流”某单位向他或他公司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朱某收到《告知书》后急忙跟执行法官联系,于是出现了文章开头那一幕,丁某申请撤回执行,该案至此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