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这是通过规范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行为,提升治理校外培训行业的能力和水平,保障“双减”改革任务的落实的必要举措。
《管理方法》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这一特殊职业群体,从身份类别、准入资格、行为规范等方面进行了更为具体更有针对性的管理规定,同时明确了教育行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为主管部门承担的工作内容和责任,有效填补了现有教育治理体系在校外培训领域存在的空白,为校外培训的治理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
《管理办法》首先对教学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身份进行了明确区分,将“持证上岗”和“非在职教师”列为行业基本准入条件,同时对机构的教学人员比例和教学活动中生师比的最低要求做了明确规定,以此加强师资质量管理,保障教学质量。
在此基础上,为规范机构和从业人员培训行为,《管理办法》构建了“校外培训信用系统”,该系统主要由“黑白名单”、全国统一监管平台和政府工作公开平台构成,是《管理办法》治理校外培训的核心工具,它的作用将主要体现在从业人员的行业入口、从业过程背书和行业清退机制三个方面。
《管理办法》剥夺被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人员的行业准入资格。此项举措是对2018年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中“黑白名单”制度成果的充分运用,实现了“校外培训信用系统”对从业人员的入口管理。
《管理办法》要求教学、教研人员的基本信息、教师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必须上传到全国统一监管平台备案。这一举措无疑将有效实现教学人员从业过程的背书管理,有效治理校外机构夸大虚假宣传师资的问题。这在规范行业秩序、净化行业风气的同时,对于参与校外培训的学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三方都存在着重要意义。监管平台可以让学生和家长享有更多知情权,有利于他们根据个人需求对教育服务作出更为理性和准确的选择;教学人员的能力和资历有了权威和明确的背书,可有效减少他们的投机心理,激发他们提高教学能力和科研水平的热情和动力,为安心从教、安心治学提供了保障;校外培训机构摆脱了过度包装教师的不良竞争压力,省去了大量宣传成本,招聘教学人员时,也有了更为客观和翔实的参考,可以将更多的资源和精力投入到对教学质量、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的提高上,促进机构自身健康发展。
《管理办法》列举了十一种从业人员违规违法行为,明确规定对于存在上述行为的从业人员,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全国统一监管平台同步更新人员信息,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时,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推进对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高频率多形式抽查工作的常态化,依法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并作为机构信用管理的重要依据。以上举措构成了“校外培训信用系统”的全行业清退机制,大大降低甚至断绝不合格从业人员在行业内再上岗的可能性,为整个行业的用人安全以及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保障。
《管理办法》体现了政府以严格校外培训从业人员准入标准和规范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培训行为为抓手,以构建并运用“校外培训信用系统”为核心举措,保障“双减”改革任务落实的深入思考和坚定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