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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准设置道路检查站的通知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22-02-28 09:53 打印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批准,现将全省14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41处公安检查站、49处治超检测站的设置情况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类道路检查站的设站期限

(一)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自2021年9月16日至2024年9月15日。

(二)公安检查站:自2021年9月16日至2024年9月15日。

(三)治超检测站:自2021年9月16日至2024年9月15日。

二、各类道路检查站的检查权限

(一)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运输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查证验物;在封锁期间,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封锁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实施防疫消毒;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按相关规定处理;发现疫情,按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对监督检查的有关情况进行登记。

(二)公安检查站。出租车出城登记、查验证件;依法盘查、堵截违法犯罪嫌疑人、车辆、物品,查缉逃犯;接受报警和指令,先期处置现场或附近发生的险情、灾情、交通事故、治安和刑事案件等;以市级公安局的名义,依法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接受群众的紧急救助申请。

(三)治超检测站。公路路政管理、对机动车辆装载实施检测、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依法处理。

三、有关要求

(一)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道路检查站的监督管理,督促其依法执法,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等制度,确保依法依规开展道路检查活动。

(二)经批准设置的全省各类道路检查站,设站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并载明检查站名称、批准文号、主管部门、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三)道路检查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道路检查有关规定,持证检查,文明执法。严禁不具有道路执法资格或者未持有道路检查证件的人员参与道路执法活动,违者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四)省政府办公厅将为省政府批准设置的道路检查站核发新版批准证书,以前核发的批准证书一律作废。

(五)此件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等事项的依据。

附件:批准设置的检查站明细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