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黑龙江省权责清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行政府权责清单制度,提升权责清单标准化管理水平,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含部门管理机构)、纳入党委工作机关序列管理并依法履行相关行政职能的工作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权部门)权责清单的编制、调整、公布、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层面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行政备案管理事项清单、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国家部委权责清单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政府权责清单制度应当遵循职权法定,权责一致、便民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省级统筹、分级负责、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确保权责清单制度规范运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负责组织权责清单的统一编制、调整、公布、监督管理并指导下级权责清单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营商环境建设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营商环境部门)负责。
省营商环境部门负责建设并组织维护、管理政府权责数据管理系统,指导监督省级行权部门在权责数据管理系统中维护和管理本部门权责数据;省级行权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下级行权部门在权责数据管理系统中维护和管理权责数据。
需要以政府规章形式调整权责清单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级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行权部门是实行权责清单制度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应全面梳理编制行政权力事项并全部纳入清单管理,对本部门权责清单的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和规范性负责。
省级行权部门负责统一编制、调整本系统省、市、县三级权责清单,对本系统实行权责清单制度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发现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规定情形的,应向相关主管部门书面反馈并提出处理意见。
市、县级行权部门负责在省级行权部门编制的本系统权责清单中认领、编制、调整、公布、实施、管理本部门权责清单,负责在政府权责数据管理系统中维护和管理本部门权责数据。
第六条 行权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权责清单行使权力、承担责任,切实维护权力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扩大行政权力或者减少对应责任,不得行使未列入权责清单管理和已经取消、下放的行政权力。
第七条 行政权力事项分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和其他行政权力等类型。
权力清单基本要素包括主管部门、事项名称、事项编码、权力类型、实施机关、行使层级、设定依据、备注等。
责任清单基本要素包括责任主体、责任类型、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免责情形及监督方式等。
第八条 行权部门梳理编制权责清单应当以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国家部委规章,以及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为法定依据。除涉及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的规范性文件外,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为编制行政权力清单的法定依据。
第九条 梳理编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国家部委规章设定(以下统称中央层面设定)的行政权力事项,由省级行权部门从中央层面设定和公布的行政权力清单中认领、编制和调整。
梳理编制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设定(以下统称地方层面设定)的行政权力事项,由牵头起草的行权部门负总责。
第二章 编制与调整
第十条 省级行权部门梳理编制同一行政权力事项应当标明省市县三级行使层级,并对事项名称、事项编码、子项名称、权力类型、主管部门、实施机关、设定依据等基本要素予以统一规范,确保权责清单事项同源、标准统一,同层级政府同一行权部门的权力清单数量基本一致。
第十一条 中央层面设定和公布由省级以下行权部门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以及省级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权力事项,由省级行权部门负责组织梳理编制,并对以各级政府名义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予以注明,形成纵向统一的本系统行政权力清单,经省政府审定后公布实施。
设区的市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权力事项,由牵头起草的行权部门负责组织梳理编制,报本级政府审定后实施,并报省营商环境部门备案。
各级行权部门梳理编制上级设定在本级权限内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不得超出上级已公布实施的行政权力清单范围。
第十二条 省政府负责统一组织编制并公布实施全省权责清单。
省级行权部门梳理编制涉及本系统市县两级权责清单,应征求本系统市县行权部门意见,并指导监督本系统行权部门认领和编制本级权责清单。
市级政府应当根据省市县三级权责清单,统一组织认领和编制本级权责清单,并负责指导监督县级政府认领和编制权责清单工作。
县级政府应当根据省市县三级权责清单,结合实际统一组织认领和编制本级权责清单。负责认领、编制、公布、调整所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权责清单,省、市级政府应加强指导监督。
第十三条 省级行权部门应当统一组织本系统市县两级行权部门共同绘制本系统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统一制定格式规范的一次性告知单。
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应当以行使行政权力的法定程序为依据,明确具体工作环节及承办机构、联系方式、办理要求和办理时限等内容,做到简洁、清晰、便民。
一次性告知单应当根据行政权力的具体情况,列明办理条件、申报材料、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收费情况、文书或者证照名称、监督方式及办理地点等内容。
第十四条 梳理编制行政许可事项,应根据行政许可情形细化确定办理项,依据本系统上级制定的实施标准逐项制定办事指南。办事指南一经公布,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随意增加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环节、许可收费、数量限制等内容,并严格按照承诺时限办结。
第十五条 权责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工作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权责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部委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等颁布、修订、废止,需要取消、新增、下放或变更行政权力事项的;
(二)国务院决定取消、下放或变更行政权力事项,需要对应取消、承接或变更行政权力事项的;
(三)省级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权力事项取消、新增、下放或变更的;
(四)省政府决定取消、下放或变更行政权力事项的;
(五)设区的市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权力事项取消、新增、下放或变更的;
(六)市级政府决定取消、下放或变更行政权力事项的;
(七)深化改革导致机构职能变动,行权部门需要划转行政权力事项或变更权责清单有关要素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调整的。
第十六条 出现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二)(三)(四)项情形,需要对全省统一的权责清单进行调整的,由省级行权部门向省营商环境部门提出调整申请,说明调整理由并附法定依据;权力事项调整涉及其他行权部门的,应征求所涉及行权部门意见。省营商环境部门统一审核汇总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调整权责清单。
第十七条 出现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五)(六)项情形,仅需要调整部分设区的市或者所属县级权责清单的,由设区的市级行权部门向本级营商环境部门提出调整申请,说明调整理由并附法定依据,经设区的市级营商环境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审核,报本级政府批准后调整,并报省级行权部门和省营商环境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出现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七)项情形,需要调整市、县级权责清单的,由行权部门向本级营商环境部门提出调整申请,说明调整理由并附法定依据,经本级营商环境部门组织审核,报本级政府批准后调整,并逐级报上级行权部门和营商环境部门备案。涉及调整省级统一清单的,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审核调整。
第十九条 出现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八)项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六、十七、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调整。
第二十条 行权部门的责任清单应与权力清单同步实施动态调整。权力事项对应的责任事项等要素发生变化的,由行权部门向本级营商环境部门提出调整申请,本级营商环境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并调整。
第二十一条 因行权依据变化,需要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行权部门应当在行权依据颁布后2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营商环境部门提出调整权责清单的申请。
第二十二条 上级行权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下级行权部门承接下放或属地化管理的权力事项的指导监督;上级行权部门权责清单调整的,应当及时通知本系统下级行权部门同步作出相应调整。
省、市级行权部门向本级营商环境部门提出行政权力下放申请的,应当提供下级政府有关行权部门具备承接能力的调研报告或论证报告。
第二十三条 行权部门权责清单、市场准入负责清单、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行政执法监管清单中涉及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事项,应当严格与行政权力事项清单保持一致。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动态调整的,有关清单要适时作出相应调整。
第二十四条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方层面新设定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机制,从严控制地方自行设定行政许可事项。
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新设定或者新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牵头起草部门应当充分研究论证,在起草说明中专门作出说明,并征求本级营商环境部门意见。
第二十五条 因深化改革导致权责清单相关要素发生变更,经本级营商环境部门会同有关行权部门或实施机关审核确认后,可直接作出是否同意调整的意见。
在全省统一的权责清单范围内,因省级或市级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调整行权部门职能等情形,仅需调整部分市、县级权责清单的,由市县级政府自行确定调整。
下级行权部门发现已公布的全省统一的权责清单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一致时,应逐级向上级行权部门提出调整改正建议,由省级行权部门汇总后向省营商环境部门提出调整申请。
第三章 公布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除涉密权责事项外,权责清单应当在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本级政府及行权部门门户网站、政务APP上对外公布,并在各级政府综合性政务服务大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营商环境、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本级和下级权责清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权部门应当予以配合。上级行权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权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各级行权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营商环境或者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按要求整改或者整改不及时的给予通报批评;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权机关处理。
(一)行使未列入权责清单管理且无法定依据行政权力,或者继续行使已经取消行政权力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承接落实上级取消、下放的权责事项,或者承接落实后不按规定执行的;
(三)编制权责清单存在故意隐瞒或者遗漏权力事项和责任事项的;
(四)权责清单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动态调整,或者未经有权机关同意而擅自调整权责清单的;
(五)违反规定变相实施已取消、下放或者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权力的;
(六)未按照责任清单中的责任事项、责任边界和责任分工履行责任,或者推诿、怠于履行责任的;
(七)其他未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和履行责任的情形。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中央驻我省单位(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参照本办法实施权责清单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7〕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