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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动态
关于对《黑河市自然人诚信积分(达子香分)
管理实施方案(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 :黑河市诚信办 发布时间:2022-11-09 08:35 打印

为加快我市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个人信用评价标准体系,褒扬诚信,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我局起草了《黑河市自然人诚信积分(达子香分)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现公开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各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2年11月2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hhsxyb@126.com方式提出意见。


黑河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2022年11月9日


黑河市自然人诚信积分(达子香分)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为推进我市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依据《黑龙江省“诚信龙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个人诚信积分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黑诚信发〔2019〕4号)、《关于进一步开展自然人诚信积分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黑诚信办发〔2022〕7号)要求,建立健全自然人诚信积分评价标准体系,对诚信个人开展守信激励,提升社会诚信意识,营造优良的信用环境,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个人诚信积分建设体系

(一)基本定义。本方案所称自然人诚信积分是指依托黑河市信用一体化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信用平台”)依法依规归集个人的信用信息,通过科学设置积分计算模型,对个人诚信状况进行量化,综合计算得出自然人诚信积分,作为对诚信个人实施“信用惠民”激励措施的主要依据。本方案所称自然人,是指黑河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常住人口,包括黑河市户籍人口及持有居住证的外来人口。

(二)组织机构。市“诚信黑河”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建立自然人诚信积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自然人诚信积分推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全市自然人诚信积分工作。市信用办负责全市自然人诚信积分的政策制定和指导管理。黑河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和社会管理机构),负责向市信用平台归集本部门产生的个人信用信息。市信用办负责开展自然人诚信积分数据归集、制定目录、模型设计、分值计算、信用分查询和应用等工作实现自然人诚信积分按期更新。

(三)基本原则。自然人诚信积分的评定,遵循公平公正、标准统一、科学分类、动态管理、共建共享、强化应用和正向激励的原则,按照规定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黑河市自然人诚信积分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非本人(或者本人授权)不能查询。市信用平台负责开发建设“信用+”应用管理系统,助力各行业领域持续创新“信用+”应用场景。行政和社会管理机构应加强内部制度建设,保障信用信息的安全、可靠、完整,防止信息泄露,并负责个人守信联合激励制度制定及应用实施,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二、评定信息

自然人诚信积分的评定信息,是指行政和社会管理机构、群团组织、公用企事业单位等,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个人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自然人诚信积分的评定信息主要包括:

(一)身份识别信息,是指用于识别自然人身份的基础性识别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1. 姓名;

2. 居民身份证号码;

3. 户籍;

4. 就业状况;

5. 学历;

6. 婚姻状况;

7. 职业资格、执业许可等反映自然人基本情况的信息。

(二)正向激励信息,是指经行政和社会管理机构认定且对自然人信用评价起正面积极作用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1. 荣誉信息。获得县级部门及以上单位表彰、荣誉或功勋;

2. 社会公德。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慈善捐款、社会公益、志愿服务等方面的信息;

3. 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服务群众、奉献社会模范作用突出,以及工作有创新、取得显著成绩等信息;

4. 各级行政和社会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守信行为信息;

5.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记录的守信行为信息。

(三)反向失信信息,指行政和社会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认定且对自然人信用评价起负面消极作用的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的信息:

1. 被处以行政处罚的;

2. 被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3. 被各级行政和社会管理机构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

4. 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文书确定义务或被强制执行的行为;

5. 各级行政和社会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失信行为信息;

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录的失信行为信息。

鼓励个人通过自主申报、信用承诺等方式向市信用平台提供信用信息,并对信息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授权市信用平台对相关信息进行整合、共享与应用,作为开展自然人诚信积分评价和生成信用报告的重要依据。

信用信息有效期限遵从国家、省、市有关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规定。具体信息为行政处罚信息,失信被执行人等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信息。市、县级政府或政府部门表彰奖励信息及国家级、省级表彰奖励信息等。

三、信用评价

个人诚信监测状况以自然人诚信积分形式表现,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准确原则,保护个人隐私。自然人诚信积分依据市信用平台归集的评定信息,从政务、商务、社会和司法四大维度,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对个人遵纪守法、守信践诺、社会公益等方面的诚信监测状况进行综合量化评价。

自然人诚信积分分值分布在0到1000分之间,实行按月更新,三年内无失信记录个人基础分值为600分,荣誉奖励、社会贡献等正向激励信息加分,反向失信信息减分,分数越高代表个人诚信状况越好。

(一)诚信典范(A++)。信用积分在800分以上包含800分,一般指有很多正向激励信息,且无反向失信信息;

(二)诚信典型(A+)。信用积分大于等于700分小于800分,一般指有较多正向激励信息,且无反向失信信息;

(三)诚实守信(A)。信用积分大于等于600分小于700分,一般指无正向激励信息,且无反向失信信息;

(四)诚信提示(B)。信用积分大于等于500分小于600分,一般指无正向激励信息,且有少量反向失信信息;

(五)诚信警示(C)。信用积分大于等于400分小于500分,一般指无正向激励信息,且有较多反向失信信息;

(六)诚信危机(D)。信用积分小于400分,一般指存在严重失信信息。

自然人诚信积分计算原则:

(一)自然人诚信积分的计算方法为“加减计算法”,对正向激励信息加分、反向失信信息减分,其他信息视实际情况给予加分或减分,身份识别信息不纳入计分体系;

(二)因同一守信行为被两个或以上行政和社会管理机构列为正向激励信息的,按最高加分项计分,不重复计分;

(三)因同一失信行为被两个或以上行政和社会管理机构列为反向失信信息的,按最高扣分项扣分,不重复扣分。

严重失信主体是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且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企业,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信用积分给予一定分值的双倍扣分。

个人完成实名认证,并签署个人信用信息归集、应用授权协议书后,可通过“信用黑河”的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平台等查询本人的个人信用报告、自然人诚信积分及诚信等级,享受“信用惠民”激励措施。

四、信用应用

自然人诚信积分应用坚持“褒扬诚信,守信激励”的原则。发挥自然人诚信积分正向激励作用,不适用于失信惩戒应用。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诚实守信(A)以上的诚信个人,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

(一)在办理行政审批或政务服务事项中,给予“绿色通道”“容缺受理”“告知承诺”“领办帮办代办”等便利服务措施;

(二)在住房租赁、旅游、交通、医疗等领域,给予便民优惠政策;

(三)以康养健身、文化娱乐、餐饮住宿等民生领域为重点,推行“信用惠民”激励措施;

(四)在招聘录用、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五)在媒体推介、荣誉评选等活动中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六)免费享受相关创业就业指导在创业服务过程中,优先推荐入驻孵化基地,择优推荐优秀创业项目或创业典型;在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时享受“绿色通道”;

(七)鼓励在申请融资信贷等金融服务时,发放信用贷款,给予优先授信、简化办理,并享受一定的利率优惠;

(八)在发展党员、评优评先、资质评定、职称评聘等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

(九)在共享单车、借阅图书等领域,可享受免押金等便利服务;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文件规定的可以实施的其他激励措施。

五、信用修复

各行政和社会管理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部门及所涉及行业的信用修复条件和程序。个人信用等级可以通过国家、省、市信用修复的有关规定进行信用修复,可由失信的个人向认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作出守信承诺。认定机构对信用修复申请进行审核,于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准予信用修复。对允许信用修复的,认定机构及时对市信用平台相关信用信息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