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五大连池风景区民政局、市直养老机构:
为深入贯彻《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养老机构 2024 年信用分级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河市守信践诺工作专班二季度工作任务预出成果》等文件要求,发挥民政行业系统作用,加快推进养老机构信用化建设,树立诚信典范,市民政局决定开展全市养老机构信用分级评价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评价原则
开展养老机构信用评价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合理、适用、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法规。
二、评价要求
评价范围:在黑河市范围内,通过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且评定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养老机构。
评价事项:主要评价养老机构法人或经营者、管理团队成员的执行、征信、行评价事项行政处罚三类信息。
三、评价步骤
(一)启动(6月30日前)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根据《黑龙江省养老机构2024年信用分级评价工作方案》(黑民函〔2024〕47 号)和《黑河市养老机构2024年信用分级评价工作方案》(黑市民函[2024]35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辖区的养老机构信用分级评价工作方案,要以《<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2023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 35796-2017)、《养老服务行业信用评价体系》(DB 23/T 2708—2020)和《养老机构诚信服务规范》(DB 23/T 3274—2022)等文件为依据,完善相关工作制度。
(二)评审(7月1日-8月13日)
民政部门可根据黑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的《评价指标》中的基本指标和专项指标,合理设置、调整或细化指标项。采取材料审查、实地检查、文件调查和询问相关方等多种方式对养老机构当前信用情况进行打分、确定评价对象信用等级。
(三)公示(8月14日-8月30日)
各级民政部门按评定权限,对养老机构信用分级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初评结果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没有异议则为最终信用等级;有异议,可申请复评,复评仅限一次,复评结果为最终信用等级。
(四)备案(8月31日)
无异议后上报市民政局备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民政局要高度重视本次养老机构信用分级评价工作,根据行业分工和专业背景成立信用评价小组,信用评价小组不少于两人。
(二)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等级养老机构示范引领作用,通过召开工作例会、座谈会等相关会议,继续指导辖区各养老机构做好内部宣传学习,督促各养老机构严格落实评价标准相关要求,促进各养老机构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守法诚信义务。
(三)持续跟踪问效。各地要做好养老机构信用分级评价工作,在养老机构信用评级过程中,可参照评价结果,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养老机构,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有失信行为、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以及经营服务异常、投诉举报多的养老机构,要增加抽查的比例和频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