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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企业信用评级规范 第1部分:信用评级程序

来源 :转载 发布时间:2020-03-12 10:15 打印

(Evaluation specification for HeiLongJiang province credit rating service

                      Part 1:Credit rating procedure)
 
                    2008-09-01发布  2008-10-01实施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前    言
  
  DB23/T 1303《黑龙江省企业信用评级规范》分为三个部分:
  ——第1部分:信用评级程序;
  ——第2部分:企业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及方法;
  ——第3部分:信用评级报告格式。  本部分为DB23/T 1303的第1部分。
  本部分由黑龙江省信息产业厅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黑龙江省信息产业厅、黑龙江省“诚信龙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黑龙江省信用信息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孙珅、钱玉民、曹虎、郝兆军、陈要武、史春光、李亚荣、蔡岩松、谷雨、郭丽红、王鑫。
  
                               引    言
 
   规范企事业单位和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活动,把信用评级、信用评估活动纳入到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对于促进我省诚信龙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本部分结合黑龙江相关信用评级机构的现状,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出发,考虑国内外信用管理与服务的发展趋势,对企业信用评级的程序做出了规定。
  
                         黑龙江省企业信用评级规范
                          第1部分:信用评级程序
 
   1 范围
  DB23/T 1303的本部分规定了企业信用评级的程序。
  本部分适用于黑龙江省信用评级中介机构所开展的企业信用评价服务活动。本部分不适用于JR/T0030.1-2006所调整的使用范围。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DB23/T 1303的本部分。
  2.1 
  企业信用 enterprise credit
  企业建立在诚实守信基础上的,承诺与约期实践相结合的意志和能力。
  2.2 
  信用评级 credit rating
  对企业进行的信用风险评价(估),并以专用的评级符号标明其信用等级。
  2.3 
  信用评级机构 credit rating agency
  合法提供信用评级服务的专业机构。
  2.4 
  信用评级分析师 credit rating analyst
  从事信用风险等级分析等技术工作、并取得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2.5 
  信用评级服务 credit rating service
  信用评级机构提供的信用评价服务,不包括消费者信用评分、企业征信机构的信用等级评价服务。
  2.6 
  主动评级服务 solicited rating service
  在没有企业信用评级申请的情况下,信用评级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主动提供的信用评价服务,在该评级方式下,评级机构不收取任何服务费用。
  2.7 
  被动评级服务 unsolicited rating service
  在接受信用评级申请方申请后,信用评级机构提供的信用评价服务。
  3 信用评级程序
  3.1 信用评级程序的分类
  根据是否有申请,信用评级服务可分为主动评级服务和被动评级服务。
  a)主动评级服务应包括收集信用评级所需材料、实地调研、资信调查、分析评估、确定信用等级、公告信用等级、跟踪检查等评级程序;
  b)被动评级服务应包括受理信用评级申请、收集评级资料、实地调研、资信调查、分析评估、确定信用等级、公告信用等级、跟踪检查等评级程序。
  3.2 受理信用评级申请
  3.2.1 了解受评企业概况
  被动评级方式下,在接受申请之前,信用评级机构应了解受评企业的基本情况,确定是否接受信用评级申请。
  3.2.2 签订协议
  3.2.2.1 签订委托协议
  接受信用评级申请后,信用评级机构应与信用评级申请方签订信用评级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2.2.2 签订保密协议
  信用评级机构应与信用评级申请方签订保密协议。
  除非与被评级对象之间另有保密协议规定外,信用评级机构不应把保密信息用于和信用评级活动不相关的方面。
  3.3 收集评级资料
  在主动评级服务中,信用评级机构应收集评级所需信息和数据,准备信用评级所需要的各类资料。
  在被动评级服务中,信用评级机构应向受评企业发送《信用评级材料清单》,受理受评企业上报评级所需材料,并在此基础上收集评级相关资料。
  3.4 实地调研
  信用评级机构可成立评级小组,对受评企业进行实地调研。调研内容包括与受评企业的管理人员座谈,了解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竞争、发展等方面的情况。同时现场考察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及项目建设现场,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环境及项目进展等情况。
  3.5 资信调查
  评级小组应利用征信数据库,了解受评企业的信用记录,包括行业信用记录、银行领域信用记录、工商领域信用记录、税务领域信用记录、质检领域信用记录、劳动与社会保障领域信用记录、卫生领域信用记录、环保领域信用记录、知识产权领域信用记录等。
  3.6 分析评估
  3.6.1 整理分析信息
  评级小组应对受评企业资料进行分析整合,根据其所依据的信用评级方法,对基础数据进行测算、分析。
  3.6.2 形成预评结果
  评级小组对受评企业的信用风险进行预审,形成预审意见,报送信用评审委员会。
  3.7 确定信用等级
  3.7.1 初评
  信用评审委员会应由5-7名信用领域专家构成,具有确定受评企业信用等级的最终决定权。信用评审委员会应对信用评级小组提交的资料及预审结果进行审核,确定信用等级,形成初评结果。
  3.7.2 初评结果的告知
  在主动评级服务中,信用评级机构在发布信用评级结果前,可不通知受评企业。但在发布信用评级结果后15日内应及时通知受评企业,延迟通知的需做出合理解释。
  在被动评级服务中,信用评级机构应将初评结果告知受评企业。如受评企业对初评结果没有异议,初评结果为最终信用评级结果。当受评企业对初评结果提出异议时,可提交相关材料向信用评级机构提出申诉,信用评级机构应参考这些意见并作出反馈。
  3.7.3 受理申诉
  当受评企业对初评结果存在异议进行申诉时,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信用评级机构应及时受理,7日内组织复评。
  3.7.4 复评
  由于信息的改变或增加,信息的准确性、可用性或者充分性出现了变化,信用评审委员会可对初评结果进行认可、修改、暂停、撤销初评结果。
  3.8 公告信用等级
  评级结果确定后,信用评级机构应向受评企业出具《信用等级证书》和信用等级报告。
  在主动评级服务中,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发布信用评级结果。
  在被动评级服务中,应根据与受评企业的协议,确定是否发布信用评级结果及发布的对象范围。
  3.9 跟踪检查
  《信用等级证书》的有效期为1年,到期后需重新评级。在有效期内,信用评级机构应对已评级企业实施定期与不定期的跟踪检查,了解企业最新情况。若在有效期内,已评级企业出现影响原评级结果的重大事项,信用评级机构应对该企业进行重评,以确认是否需要调整其信用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