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市场监管总局网站消息,经国务院同意,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市场监管系统全面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从而进一步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提升监管效能,推动构建信用导向的营商环境,实现高质量发展。
“依法依规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根据企业违法失信的风险高低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创新和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的一项重要举措。”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放管服”改革有效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形成了超大规模市场和市场主体,对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资源、监管能力、监管智慧化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
《意见》指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基于各类信用风险信息对企业违法失信的可能性进行研判,通过科学建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将企业分为信用风险低(A)、信用风险一般(B)、信用风险较高(C)、信用风险高(D)四类,分类结果作为配置监管资源的内部参考依据,不是对企业的信用评价。推进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目的是使监管对违法失信者“无处不在”,对诚信守法者“无事不扰”,以公正监管促进公平竞争、优胜劣汰。
该负责人表示,《意见》对精准研判企业信用风险状况并科学实施分类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
一是建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标准。由市场监管总局构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实现全国范围内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标准的相对统一,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综合运用各类涉企信息对本辖区企业实施信用风险分类。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可以根据监管实际不断迭代调整,更加精准地反映企业信用风险状况。
二是归集企业信用风险信息。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要求,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面、及时归集企业的各类信用风险信息,夯实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的基础。
三是通过信息化系统实现自动分类、动态分类。分类结果记于企业名下并动态更新。
《意见》明确,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到2022年底建立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机制,到2023年底,实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与专业领域监管的有效结合,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市场监管系统全面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据了解,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将不代替市场监管各专业领域对企业的分级分类。
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如何运用?该负责人指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主要应用于市场监管系统各业务领域对企业的监管工作,作为配置监管资源的内部参考依据。《意见》主要规定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的四方面运用。
一是实现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机融合。支撑“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频次和检查方式,实现监管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
二是与专业领域风险防控有效结合。市场监管系统各专业领域可以直接使用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也可以参考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模式,构建本领域的分级分类监管机制。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以及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重点领域,在按照现有规定实行重点监管的同时,要统筹行业风险防控和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强化业务协同。
三是探索完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监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参考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企业探索实施更加科学有效监管。
四是鼓励拓展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运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探索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的综合运用,在办理相关业务时,注重参考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同时,加强与企业沟通,适时进行风险提醒,引导企业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依法诚信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