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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关于《佳木斯市企业环境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来源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4-18 09:20 打印

为加快推进佳木斯市企业生态环境领域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信息公开,激励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佳木斯市企业环境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佳环发规〔2021〕1号),以下简称《监管办法》。

为使社会各界了解《监管办法》的内容,现就各界关心的一些政策问题解读如下:

一、制定《监管办法》的依据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150号)等文件关于企业“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要求,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

二、《监管办法》的主体是哪些企业?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行强制与自愿结合的原则,国家重点排污单位实行强制环境信用评价,鼓励其他排污单位自愿开展环境信用评价,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将企业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及环保不良企业后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三、企业信用等级的分级标准是什么?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采用记分制,环境信用分值由各指标分值累计得出。具体分为环保诚信企业(无记分记录)、环保良好企业(年度记分在5分以下)、环保警示企业(年度记分在5分(含)以上11分以下)、环保不良企业(年度记分11分(含)以上)四个等级,依次以绿牌、蓝牌、黄牌和红牌表示。

四、环保诚信企业的激励性措施有哪些?

对环保诚信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

(一)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或者其他资金补助,在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或技术改造申请环保专项资金补助时,予以优先安排;

(二)优先安排环保科技项目立项;

(三)新建项目需要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时,纳入调剂顺序并予以优先安排;

(四)生态环境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优先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

(五)企业评选各类先进,在出具环保审核意见时,予以优先推荐。

五、环保不良企业的惩戒性措施有哪些?

对环保不良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

(一)责令其向社会公布改善环境行为的计划或者承诺,按季度向实施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和直接对该企业实施日常环境监管的生态环境部门,书面报告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改善环境行为的计划或者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加强内部环境管理,整改失信行为,增加自行监测频次,加大环保投资,落实环保责任人等具体措施及完成时限。

(二)结合其环境失信行为的类别和具体情节,从严审查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三)加大执法监察频次;

(四)暂停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

(五)生态环境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不得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

(六)与相关单位依法依规开展联合惩戒;

(七)其他惩戒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