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宿埇 (动监)罚〔2019〕41号
案件名称:王某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羊)案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9月1日,执法人员在宿州市西关三八乡高架桥西50米顺发羊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顺发羊场有活羊170只用于销售,当事人王某提供不出该170只羊的检疫合格证明,现场检查170只羊均无异常现象。2019年9月1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当事人2019年9月1日从安徽省宿州市符离镇收购的170只羊,运往宿州市西关三八乡高架桥西50米顺发羊场,在顺发羊场销售,该批羊未附有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存在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羊)的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宿州市建设银行埇桥支行(宿州市淮海路49号)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宿州市埇桥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2019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