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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省道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级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信用黑龙江 发布时间:2022-12-07 09:10 打印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省道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级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交规〔202213

各市(地)、县(市)交通运输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国省道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工作,增强从业单位诚信履约意识,促进国省道养护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黑龙江省国省道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处,联系人:周晓辉,电话:0451-82625364。

 

                                          2022年8月24日

 

黑龙江省国省道养护工程从业单位

 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国省道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工作,增强从业单位诚信履约意识,促进国省道养护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国省道养护工程从业单位是指在黑龙江省范围内从事与国省道养护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技术状况检测与技术服务等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从业资质的单位。

本细则中的国省道是指按省级国省道列养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以下简称普通国省道)和联网收费高速公路和省管一级公路(以下简称联网收费公路)。

本细则中的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及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但不包括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工程。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国省道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是指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全省范围内国省道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在招投标阶段与合同履约期间的从业行为进行信用信息采集、考核评价、建立信用台账、并定期发布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国省道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是指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全省范围内国省道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在招投标阶段与合同履约期间的从业行为进行信用信息采集、考核评价、建立信用台账、并定期发布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国省道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五条  国省道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第六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国省道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制定全省国省道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及评定标准,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信用评价工作,建立省级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台账,审定和发布信用评价结果。

省级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负责省管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的日常管理和基础信用评价信息的采集、汇总、上报工作,建立省管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子台账。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完成整个信用评价统计、汇总、评分等工作,提交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定。

省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全省联网收费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的日常管理和基础信用评价信息的采集、汇总、上报工作,建立联网收费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子台账。    

第七条  市(地)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地管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的日常管理和基础信用评价信息的采集、汇总、上报工作,建立市(地)级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子台账。

第八条  省级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省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及各市(地)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各级行政检查、专项督查、行政辅助检查过程中采集国省道养护工程项目从业单位的信用行为信息,并按照细则规定报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三章  信用评价内容与等级

 

    第九条  国省道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内容由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三部分构成。投标行为以从业单位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合同段(或单个独立作业区间)为评价单元;其他行为以从业单位单次失信行为为评价单元(具体评价标准详见附件1)。

    第十条  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分别为100分,实行累计扣分制。若有其他行为的,从单位信用评价总得分中扣除(计算公式详见附件2)。

    第十一条  国省道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的事实依据为:

    (一)各级交通运输相关管理机构行政检查、专项督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

    (二)项目建设、监理、监管、监督等单位工作指令和检查意见;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四)司法机关作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其他可以作为认定不良行为依据的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国省道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评价信用等级分为AA、A、B、C、D五确认个等级,被评为AA级的从业单位当年度应有二个及以上参评单元,上一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不低于A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分值X)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

    D级:X<60分,信用差。   

第十三条  国省道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一)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国省道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从业行为进行评价,评价时间为每年的1-3月份。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评价审定、汇总及结果发布等工作。

(二)动态评价是确认在评价等级结果适用期内,国省道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受到市(地)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存在信用等级D级所列情形及降低信用等级行为时,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情况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对其信用等级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  信用评价程序

 

第十四条  投标行为评价。国省道养护工程项目招标人每次完成招标工作后,仅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从业单位进行投标行为评价。联合体有不良投标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在评标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黑龙江省国省道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不良行为评价扣分表》(见附件3)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送市(地)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省级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省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并在每年2月10日前,汇总后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招标人应将不良投标行为及评价意见告知相应投标人。

第十五条  履约行为评价。每年对国省道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履约行为评价一次,评价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履约行为评价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一)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项目业主单位应在每年1月31日前组织完成上年度从业单位的基础信用评价信息填报工作,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送项目所在市(地)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省级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市(地)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应在2月10日前完成基础信用评价信息的采集、汇总工作,填写《黑龙江省国省道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不良行为评价扣分表》(见附件3),并按规定报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省联网收费公路养护工程项目业主单位(含作为建设主体的县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本年度1月31日前组织完成上年度从业单位的基础信用信息填报工作,报送省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省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在2月10日前完成基础信用评价信息的采集、汇总工作,填写《黑龙江省国省道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不良行为评价扣分表》(见附件3),并按规定报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其他行为评价。国省道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其他行为评价信息由省级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省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地)级交通运输局根据各自权属职责采集、汇总,并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省交通运输厅。

第十七条  省级综合评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国省道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不良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信息进行审核、认定(对有疑义的评价结果将调阅评价报告查证),按《评价计算公式》(详见附件2)核定各从业单位的综合得分,确定其信用等级,并于3月初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被评价从业单位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提交《黑龙江省国省道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分申诉书》(详见附件4),提供申诉事项的原始证明材料,并对原始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申诉书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最终裁定该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等级,并将结果告知申诉人。裁定后的评价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公布。

第十九条  国省道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1年,下一年度该从业单位在本省无信用评价结果的,信用评价等级延续一年,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评价确定,但不得高于其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

初次进入我省国省道养护市场的从业单位信用等级参照其注册地或其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确定。无任何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的从业单位,若无不良信用记录,按照A级对待;如有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按B级及以下对待。。

上一年度信用等级被评为D(不含被直接定为D)的企业因评价周期内无参建记录而未予评价的,其信用等级恢复至C级。

被直接定为D级的企业,自定级结果发布之日起1年内在我省公路养护市场信用等级均定为D级,处罚期满后恢复至C级,待年度评价时,按规定重新确定信用等级,但不得高于B级。

第二十条  参评从业单位如转制、改名的,其信用等级相应转入转制、改名后的单位;参评从业单位资质升级的,不影响信用等级;从业单位分立的,按照新设立单位确定信用等级;从业单位合并的,按照信用等级较低单位的等级确定合并后信用等级。

 

第五章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一条 逐步建立信用评价等级结果与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挂钩制度,鼓励项目业主在国省道养护工程招投标中科学、合理积极运用信用评价结果。项目业主单位可根据《黑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设定有关信用评价分值占比。

第二十二条 信用评价结果可应用于国省道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资质审核、应急养护工程承包商预选或录用等工作中。按照“高等级优先、低等级限制”的原则,在投(中)标数量、履约担保金额、质量保证金额及应急养护工程承包等方面给予优惠或限制。

对符合规定条件,以邀请招标、议标、直接发包等形式确定养护工程从业单位的,可优先选用信用等级高的从业单位。其中,应急养护工程和示范、试点养护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信用等级不宜低于A级。

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最低等级方认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级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省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及市(地)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有关信用评价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或行政辅助检查,对从业单位的从业信用行为进行随机抽查,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应当场立即责令整改,并及时报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省级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省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及时、客观、公正地进行信用信息采集和评价。存在严重失职、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应依法追究相关单位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相关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