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和《黑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2021年省政府令第4号)等规定,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22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
二、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严格落实责任,把握工作进度,认真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按时完成或按省委、省政府的完成时限要求进行调整。
三、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省委、省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实际情况,确需对目录进行调整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认真研究论证,提出建议,由省政府予以调整。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22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序号 |
事项名称 |
承办单位 |
完成时间 |
1 |
黑龙江省“十四五”应急体系建设规划 |
省应急管理厅 |
2022年4月 |
2 |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省级统筹 |
省医疗保障局 |
2022年8月 |
3 |
黑龙江省边境城镇特色风貌建设规划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2022年11月 |
4 |
黑龙江省碳达峰实施方案 |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022年12月 |
5 |
黑龙江省省级重要湿地认定和发布规定 |
省林业和草原局 |
2022年12月 |
6 |
黑龙江省省级湿地自然公园暂行管理办法 |
省林业和草原局 |
2022年12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