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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切实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未知 来源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8-05-09 13:30 打印

为切实加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信用约束和惩戒作用,促进企业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根据《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办字〔2018〕31号),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大力推进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清理吊销工作

各地要按照《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相关规定,将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报告且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纳入清理范围,交由税务部门在此范围内确认出两年未报税企业,确定准确清理吊销对象名单。名单确定后,各地要按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实施吊销处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办理注销登记后,不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清理吊销工作,完成时限为2018年6月30日。在此期间,省工商局将适时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时间截止后,将对未完成任务的市(地)局进行通报并约谈主要负责人。

二、严格核实、准确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对拟依据《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九)项相关规定将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办案部门要严格、审慎核实相关案件,确保案件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符合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法定情形。

三、鼓励引导企业主动纠错,积极修复重塑信用

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2018年6月30日后依据《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且可以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取得联系的企业,要引导其及时申请移出或主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鼓励其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重塑信用。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后,自注销之日起对其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相关限制性措施不再执行。

四、充分发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信用约束作用

(一)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提高社会各界特别是企业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的知晓度,使企业认识到被列入的严重后果,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守法经营。

(二)做好应急预案。6月30日后,将有大量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的企业被集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此类企业数量较多,为防止集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后引发不良社会反响,各地要加强舆情监测,认真做好应急预案,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三)拓宽应用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作用重大,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各地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重视程度,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取得工作支持。要主动向相关部门宣传,主动推送信息,推动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不断拓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应用领域,提高监管效能。

各市(地)工商局(市场监管局)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工商局企业监管处进行联系。联系人:徐本明、尹平,联系电话:0451-84651317、84572609。

附件: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是企业信用监管的重要内容,是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实施部门间联合惩戒的重要依据,是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实施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更新监管理念,针对当前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研究提出对策措施,积极探索科学高效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机制和方式方法,更好发挥企业信用监管作用,深入推进构建健康有序、充满活力的市场秩序。

一、加大长期未经营企业清理吊销力度

根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重点针对长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申请移出的企业,进一步加大清理吊销力度。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办理注销登记后,不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二、审慎准确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要全面正确理解、准确适用《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因涉行政处罚案件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要全面严格核实相关案件情况,正确区分案件类型、情节、危害,做到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对于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企业,要坚决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加大联合惩戒力度。

三、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

鼓励探索信用修复制度,建立自我承诺、主动纠错、信息公示的信用修复机制。拓宽修复渠道、丰富修复方式,鼓励企业重塑信用。

四、网络交易违法失信行为管理

依据《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网络交易违法失信行为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行制定”的规定,对网络交易违法失信行为的管理,需依据工商总局拟制定出台的相关文件实施后开展相关工作。

五、及时做好公告提示

自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前6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满三年提示公告”,提醒企业履行相关义务。

六、强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应用

加强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监测、分析、应用,为市场监管和政府决策提供支撑。积极推动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与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平台型企业等实现互联共享,推进失信联合惩戒和社会共治。

七、加强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责任重大、任务繁重,社会各方高度关注。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取得工作支持,积极稳妥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二)强化技术保障。

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强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系统、执法办案系统、异地行政处罚信息交换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多个信息化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各业务工作顺畅协同支撑。

(三)加强舆情引导。

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宣传和解读,认真做好应急预案,加强舆情引导和应对,形成良好工作氛围和舆论环境。

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总局联系。(来源: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联系人:

企业监管局 崔迎琪 010-88650770

莫 凡 010-886507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