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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人:未知 来源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21-03-19 17:05 打印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内生动力,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持续提升投资建设便利度 

(一)优化再造投资项目前期审批流程。健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加强项目立项与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衔接。优化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审批流程,加快与相关审批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实现批复文件等在线打印。在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哈尔滨新区实施项目前期“办好一件事”改革试点,实行项目单位对项目可行性研究、用地预审、选址和评价评估等事项编报一套材料,政府部门统一受理、同步审批、统一反馈,加快项目落地。(省发改委牵头,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等中省直有关单位和地方各级政府、哈尔滨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地方各级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加快推进区域评估和“标准地”出让。逐步在综合保税区、自贸试验区、哈尔滨新区、省级以上各类园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推行区域评估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各类园区所在地政府要做好“标准地”出让区域评估、“五通一平”等前期工作并抓紧实施。(省自然资源厅牵头,中省直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进一步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推行“承诺即开工”改革和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管理,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对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新建、改扩建项目,由政府部门发布统一的企业开工条件,企业取得用地、满足开工条件后作出相关承诺,政府部门直接发放相关证书,项目即可开工。(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等中省直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在线审批。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投资审批、规划、消防等管理系统数据实时共享,实现信息一次填报、材料一次上传、相关评审意见和审批结果即时推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行政许可、备案、评估评审、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全部纳入线上平台,公开办理标准和费用。(省住建厅牵头,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管理厅等中省直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抓紧统筹各类空间性规划。积极推进各类空间规划编制,加强各类相关规划数据衔接或整合,推动尽快消除规划冲突和“矛盾图斑”。运用统一测绘技术标准和规则,在用地、规划、施工、验收、不动产登记各阶段,实现测绘成果共享互认,避免重复测绘。(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住建厅等中省直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简化企业生产经营审批和条件 

(六)持续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围绕工程建设、教育、医疗、体育等领域,集中清理在市场准入方面对企业资质、资金、股比、人员、场所等设置的不合理条件,制定行业清理工作方案,列出台账并逐项明确解决措施、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限。(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住建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体育局等中省直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放宽医疗机构准入管理。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医疗服务业,对社会办医区域总量和空间布局不作规划限制。按照国家部署,对诊所设置、诊所执业实行备案管理,扩大医疗服务供给。(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八)优化药店开设审批,对申请开办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推动取消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省药监局牵头,中省直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通过在线审批等方式简化跨地区巡回演出审批程序。(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 

(十)做好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权限下放的承接和实施,完善省级发证程序、许可文书制作和相关规定。(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十一)加强机动车生产、销售、登记、维修、保险、报废等信息的共享和应用,推动机动车交易在线办理。取消对二手车经销企业登记注册地设置的不合理规定,在具备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销企业优先设立登记服务站,简化二手车经销企业购入机动车交易登记手续。按照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车型目录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车型目录,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实行车船税申报、缴税、开具电子完税凭证等全流程“线上办”。(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税务局、黑龙江银保监局等中省直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开展“一照多址”改革。简化设立分支机构登记手续,企业在其住所所属县(市、区)增设不需前置许可的经营场所,可不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手续,但应申请备案登记,由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上加注经营场所地址。(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十三)在确保食品安全前提下,鼓励合理放宽对连锁便利店制售食品在食品处理区面积等方面的审批要求,探索将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改为备案。(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十四)简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三级、四级、暂定级)核定条件,全面实行资质核定电子化评审。(省住建厅负责) 

(十五)指导各地合理制定并公布商户牌匾、照明设施等标准,对户外牌匾探索实行备案制管理。(省住建厅负责) 

(十六)鼓励引导平台企业适当降低向小微商户收取的平台佣金等服务费和条码支付、互联网支付等手续费,严禁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收取不公平的高价服务费。(省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等中省直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在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前提下,除发生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改扩建等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因素变化外,对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由一年一次改为三年一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十八)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清单制管理,取消各类违规设立的保证金。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推行以保险、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代替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等中省直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外贸外资企业经营环境 

(十九)推行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企业提前办理申报手续,海关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后即办理货物查验、放行手续。(哈尔滨海关负责) 

(二十)优化进口“两步申报”通关模式。企业进行“概要申报”且海关完成风险排查处置后,即允许企业将货物提离。推行查验作业全程监控和留痕,允许有条件的地方实行企业自主选择是否陪同查验,减轻企业负担。严禁口岸为压缩通关时间简单采取单日限流、控制报关等不合理措施。(哈尔滨海关、省税务局等中省直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拓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加快单一窗口功能由口岸通关执法向口岸物流、贸易服务等全链条拓展,在中国(黑龙江)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站和口岸公示收费标准、通关流程、物流作业时限和监督举报电话,并提供在线查询服务。除涉密等特殊情况外,进出口环节涉及的监管证件全部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办理、联网核查,推动实现企业在线缴费、自主打印证件。推行减免税审批无纸化,全面实行无纸化通关作业。加快推进涵盖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口岸通关大数据平台的黑龙江单一窗口特色功能建设。(省商务厅、哈尔滨海关、省交通运输厅等中省直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支持外贸企业出口产品转内销。搭建“龙江云展会”平台,为我省外贸企业提供产品展示、品牌推广、贸易磋商在线交易的高效载体。推行以外贸企业自我声明等方式替代相关国内认证,对已经取得相关国际认证且认证标准不低于国内标准的产品,允许外贸企业作出符合国内标准的书面承诺后直接上市销售。(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进一步降低就业创业门槛 

(二十三)推动取消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将相关考试培训内容纳入相应等级机动车驾驶证培训,驾驶员凭培训结业证书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省交通运输厅、省人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落实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改革政策,便利兽医相关专业高校在校生报名参加考试。(省农业农村厅、省人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加快推动劳动者入职体检结果互认,切实减轻求职者负担。(省人社厅牵头,中省直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建设我省职称查询网络平台,20216月底前实现专业技术人才职称信息跨地区在线核验。(省人社厅负责) 

(二十七)引导有需求的企业开展“共享用工”,通过用工余缺调剂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省人社厅负责) 

(二十八)规范失业保险转移办理流程,简化省内转移业务和申领程序,方便快捷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省人社厅负责) 

(二十九)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指导各地合理设定流动摊贩经营场所,促进灵活就业人员积极就业。(省住建厅负责) 

(三十)放宽互联网诊疗范围,建设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实施“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对线上线下医疗服务实行一致的医保支付政策。(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一)支持智能网联汽车驾驶测试和示范应用。督促封闭场地向社会公开测试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推动实现测试结果通用互认。简化测试通知书申领及异地换发手续,对测试通知书到期但车辆状态未改变的无需重复测试、直接延长期限。在条件成熟的特定路段及有需求的机场、港口、园区等区域探索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二)增加新业态应用场景等供给。通过搭建供需对接平台等,为新技术、新产品在医疗、教育、养老、交通、城市治理、公共服务、政务服务等领域拓展更多应用场景。(省发改委牵头,中省直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三)建立健全政府及公共服务机构数据开放共享规则,推动公共交通、路政管理、医疗卫生、养老、供电、通信等公共服务领域和政府部门数据共享并逐步实现有序开放。(省营商环境局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电力公司、省通信管理局等中省直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四)完善对新业态的包容审慎监管。省直各执法部门要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的“免罚清单”和“轻罚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推广运用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用强制措施,严禁简单封杀。(省直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涉企服务质量和效率 

(三十五)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深化企业开办“全程网办、一网通办”,实现企业开办线上“一表填报”、一次实名验证,线下“一个窗口”领取全部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新办纳税人发票申领即时办结,免费向新开办企业发放税务Ukey。在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积金、商业银行等服务领域加大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应用。(省市场监管局、省营商环境局牵头,省公安厅、省税务局、省人社厅、省住建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等中省直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六)探索推进“一业一证”改革,将一个行业准入涉及的多张许可证整合为一张许可证,实现“一证准营”、跨地互认通用。(中省直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七)持续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巩固和拓展减税降费政策成效。全面推行网上申报“一表集成”和税务文书电子送达,推广电子发票,积极推进“无纸化”办税和办税事项一次办结,主要涉税服务事项基本实现网上办理。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实行增值税减免申报即享受。强化税务、海关、人民银行等部门数据共享,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推行无纸化单证备案。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扩大涉税资料事前报送改为留存备查范围。(省税务局、哈尔滨海关、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八)积极推广“信易贷”等融资产品,鼓励银行提前主动对接企业续贷需求,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解困、稳岗融资需求的支持力度。2021年底前,各市地要设立由政府牵头,金融机构和市场主体共同参与、共担风险的“信易贷”风险缓释基金,引导更多中小微企业和金融机构入驻“信易贷”服务平台,持续提高信用贷款在银行贷款中的规模和比例。鼓励引导商业银行支持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生产设备、产品、车辆、船舶、知识产权等动产和权利进行担保融资,推进动产抵押登记“网上办”“当日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黑龙江银保监局、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营商环境局、省市场监管局等中省直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九)持续提升网上政务服务能力。聚焦减环节、减材料、减跑动、减时限、减费用,加快推进更多政务服务事项实现“网上办、掌上办”和“跨省通办”。原则上县级以上政务服务大厅要设置“跨省通办”窗口、政务服务平台要设置“跨省通办”专区,配备相应的设备和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可延伸到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园区。2021年底前基本实现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省营商环境局牵头,中省直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 

(四十)建立健全政策评估制度。以政策效果评估为重点,建立对重大政策开展事前、事后评估的长效机制,推进政策评估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使政策更加科学精准、务实管用。(中省直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十一)建立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落实领导干部联系服务民营企业制度,全面推行投资项目服务专班和首席服务员机制,加强与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常态化联系,及时回应、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诉求。(中省直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20216月底前,搭建全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案件办理系统,实现“一张网”诉求受理、分级办理。(省营商环境局负责) 

(四十二)抓好惠企政策兑现。各地、各部门要梳理公布惠企政策清单和服务指南,列明责任单位、责任人、联系电话并动态更新,方便企业群众咨询,实现政策兑现“落实到人”,对新出台的惠企政策要在10个工作日内发布解读,在黑龙江政务服务网“政企通”专栏集中公布,并根据企业所属行业、规模等主动精准推送。建设全省投资项目服务保障平台,定制推送生产经营信息,为企业提供“所供即所想”服务。大力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等方式,实现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政策。对确需企业提出申请的惠企政策,要合理设置并公开申请条件,简化申请程序,加快实现一次申报、全程网办、快速兑现。(省营商环境局牵头,中省直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十三)健全营商环境评价和监测机制。组织开展年度市地营商环境评价,并逐步向县(市、区)延伸,发挥营商环境评价的引领和督促作用。开展全省营商环境年度监测,深入了解市场主体和群众对营商环境的满意度和变化感知度,检验优化营商环境成效。(省营商环境局负责)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24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