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下放取水许可审批权限有关内容的通知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21-11-24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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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流程,提高行政许可审批效能,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放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黑政办发〔2017〕10号)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 将“一”中“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保留的权限”中“一是”内容修改为“一是松辽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权限以外,跨市级行政区的取水,地表水取水量大于等于800万立方米/年、地下水取水量大于等于200万立方米/年的取水许可”;“三是”内容修改为“三是省政府或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地表水取水量大于等于1000万立方米/年、地下水取水量大于等于300万立方米/年的取水许可”;增加“除省级保留的权限外,其他权限下放至设区的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删除“三”中“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通报”。
三、增加“四、推进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承诺制。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推行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对已实施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推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