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地质勘查单位中的积极作用,提高地质勘查单位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和《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若干措施》(黑政办规〔2020〕2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地质勘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质勘查单位,是指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地质勘查活动的地质勘查单位。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按照规定的标准、方法和程序,对地质勘查单位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机构,是指省级地质勘查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 地质勘查单位信用评价活动遵循公开公正、统一评价、信息共享、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地质勘查单位信用评价注重维护地质勘查单位的合法权益,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通过信用评价确定的信用等级,并记入地质勘查单位信用档案。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布。
各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管理、评优评奖、日常监管等工作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第二章 评价标准和等级
第六条 地质勘查项目评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
优秀级:项目评分为90分—100分之间。
良好级:项目评分为75分—89分之间。
合格级:项目评分为60分—74分之间。
不合格级:项目评分为60分以下的。
对地质勘查项目进行评级,应在遵守国家各类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项目类别,按照《黑龙江省1∶5万区域地质矿产调查项目技术管理办法及技术要求》《黑龙江省矿产勘查项目技术管理办法及技术要求》《黑龙江省物化探异常查证项目技术管理办法及技术要求》《黑龙江省煤炭资源调查项目技术管理办法及技术要求》等技术规范规定的标准及商务合同执行。
地质勘查单位资料汇交按照地质资料档案馆有关要求认定,经认定未及时汇交地质资料或汇交的地质资料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等级下调一级。
第七条 信用评价机构对地质勘查单位所承担的项目评级,应当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立项阶段。主要包括: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准确,立项依据是否充分,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是否严谨,拟采用的方法技术是否合适,主要工作量及资金概算能否满足要求;组织管理及保障措施是否有效,预期成果是否明确等。
(二)设计阶段。主要包括:对以往开展的地质工作掌握是否全面准确,分析评价是否客观具体,设计的方法技术配套方案是否合适,技术指标要求能否满足相关规范要求,设计的主要实物工作量是否合适,主要工程布置是否合理有效,资金预算是否准确,项目人员结构、仪器设备、组织管理及保障措施能否满足任务要求,预期成果分析是否客观严谨等。
(三)施工阶段。主要包括:项目人员结构、仪器设备、组织管理体系及保障措施是否满足设计或实施方案要求,各项方法技术工作实施情况,主要实物工作量进度完成情况,技术精度指标实际达到情况,主要工程质量情况,主要工程布置是否合理,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情况,全面完成任务书要求的可能性分析等。
(四)项目验收。主要包括:主要实物工作量完成情况,各项技术精度指标实际达到情况,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主要工程布置是否合理有效,主要工程质量完成情况,原始资料是否完整、齐全、真实、准确,资料综合整理和综合研究情况,预期成果完成情况等。
(五)成果报告。主要包括:对以往地质资料研究情况,本次工作解决的主要问题,本次工作采用的各项方法技术情况,研究方法和取得的新认识,综合研究是否科学严谨,取得的新进展和新成果,对本次工作是否进行了客观全面的总结,存在的问题和进一步工作建议是否明确具体。
(六)资料汇交。主要包括:资料是否齐全完整,数字化是否达标,是否进行了分类整理,是否全面及时。
第八条 地质勘查单位信用评价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
优秀级:年度内所有项目评级均达到良好级,其中原始资料1/2以上、成果报告1/3以上达到优秀级;
良好级:年度内所有项目评级均达到合格级,其中原始资料1/2以上、成果报告1/3以上达到良好级;
合格级:年度内所有项目评级均达到合格级;
不合格级:年度内所有项目中,原始资料出现1个或成果报告出现2个评级为不合格级。
第三章 评价方法和程序
第九条 信用评价机构采用项目等级评价法对地质勘查单位承担的项目进行评分评级。
通过社会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获取地质勘查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
地质勘查信用评价原则上每年对地质勘查单位上一年度的所承担项目情况进行信用评价,评价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
新成立的地质勘查单位参加下一年度的地质勘查单位信用评价活动,地质勘查单位承担的项目不能满足项目评级需要的参加下一年度的项目评级活动。
第十条 信用评价机构应当在信用评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地质勘查单位信用评价等级初评结果书面告知地质勘查单位,并在相关网站上予以公示。
地质勘查单位对信用评价初评结果等级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告知(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评价机构提出书面异议,评价机构在收到书面异议之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将最终认定结果书面告知地质勘查单位。
第十一条 地质勘查单位对信用评价等级无异议的,信用评价机构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信用评价等级通过评价机构网站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进行公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