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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作风建设】 微课普法 你问我答

来源 :黑河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2-04-26 13:48 打印

为扎实推进机关“能力作风建设年”活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以更大力度提升服务质效和优化营商环境,我局将在微信公众号开设“能力作风建设年—微课普法 你问我答”专栏,聚焦自然资源领域政策法规,重点围绕不动产登记、规划用地审批、集体土地征转、矿业权登记、生态修复、信息公开等工作,梳理出企业和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及办事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以问答的形式普及给干部职工和办事群众,在扩大干部应知应会知识储备、提高干部队伍专业素质的同时,使办事群众提前获取办理条件、所需材料、具体流程、政策要求等,进一步增强服务效能、提升办事效率、提高群众满意度。

温情服务暖人心 

不动产登记篇(一)

不动产登记窗口是自然资源系统服务企业群众的“最前线”,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紧紧围绕广大人民群众的切实需求,不断提升服务水平,积极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工作,减少办事环节,压缩办证时限,实现“一窗”受理,最大限度满足广大群众需求。本期将从不动产登记的类型、申请条件、遗失补发、不同情况办理不动产登记需要哪些手续等方面,解答不动产登记办理中出现的常见问题,为办理相关业务提供政策依据。

1、不动产登记的类型都有哪些?

答: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不动产登记的类型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2、不动产登记,哪些登记需要双方申请,哪些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是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是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是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是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是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是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以上情况以外的,均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3、在哪种情形下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答: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二是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三是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