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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公安局 黑河市消防救援支队联合出台《黑河市消防救援机构与公安机关火灾调查协作规定实施办法》

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8-31 17:29 打印

8月4日,黑河市消防救援支队、黑河市公安局联合印发《黑河市消防救援机构与公安机关火灾调查协作规定实施办法》(简称《办法》),办法共5章34条,《办法》的出台切实发挥了消防救援机构与公安机关各自的职能优势,加强双方在火灾调查中的信息沟通与配合,提高火灾事故调查和火灾刑事案件侦办工作的整体效能,拓宽了司法渠道,落实了保障措施,进一步细化了火灾调查协作机制,做到火灾调查“协作配合更畅、取证效率更高、追究力度更大”。

一、细化协作组织领导和对接响应机制。《办法》规定火灾调查协作工作由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机关刑侦部门负责实施,公安机关治安、法制、刑事技术、网安、交警部门和派出所等相关警种积极配合开展工作。在协作组织领导方面,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机关相关警种成立本地火灾调查协作机制领导小组,负责调查协作的发起、对接、受理、移交、实施、反馈和协调工作;在响应机制上,建立火灾调查协作“2级对接响应机制”,即市消防救援支队与市公安局,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与县(市、区)公安(分)局、刑侦等部门的层级对接。

二、明确共同调查、协同作战的具体要求。《办法》明确了协作标准、职责分工、案件移交等工作程序和工作时限,进一步提升火灾调查整体效能。发生有人员死亡,涉嫌放火,受伤人数、受灾户数或直接经济损失预估达到相关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等重点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发生火灾,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机关立即启动《办法》;强化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同步上案、协同作战,开展现场处置、案情分析、信息共享、现场勘查和案件侦破工作。

三、规范协同调查、专家论证的具体程序。《办法》指出,各地若发生需要协作调查的火灾(案件),辖区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机关相关警种应立即启动《办法》并第一时间派出专业力量赶赴火灾现场,共同开展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分析火灾原因等工作。在物证检验鉴定方面,公安机关利用痕迹、法医、理化、DNA、图像等专业优势,消防救援机构发挥对火灾现场燃烧特点、痕迹物证的鉴识优势,共同开展微量物证、可燃物、助燃物等火灾痕迹物证检验鉴定。尸体检验方面,由公安机关查明死亡人员身份,依法开展尸体检验,确定死亡原因,出具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书。有人员受伤的火灾,由公安机关依法对受伤人员进行伤情鉴定并出具鉴定书。专家论证方面,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刑侦、刑事技术、法制、治安管理部门根据案情需要集体讨论,充分共享在火灾调查过程中形成的笔录、照片和视频资料等证据信息,通案分析,确定火灾性质。

四、制定案件移交、材料审查、分歧处理制度。依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制定案件移交程序、提前介入机制,明确放火案和“两案办理”的移交程序、材料内容和时限要求;对火灾性质认定存在分歧的,可以报请本地火灾调查协作机制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或申请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刑侦、刑事技术部门派员指导调查。

五、落实协作保障措施,推动《办法》有效实施。《办法》要求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机关相关警种在火灾调查协作工作中密切配合、各司其职,不得故意拖延、推诿不办。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机关定期开展业务交流研讨,定期开展联合培训、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定期开展联合会商,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享火灾调查专家库,认真总结每一起火灾调查经验教训,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

《办法》的出台为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机关有效开展火灾调查协作提供了依据和保障。下一步,黑河市消防救援支队将以《办法》的实施为契机,全面开展火灾调查协作机制,不断提升黑河市火灾调查专业化、职业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