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21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了《黑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4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市自然资源局认真组织全系统开展《黑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学习贯彻活动,全面提升全市自然资源系统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8月16日--22日在局机关办公楼大厅电子显示屏号召大家学习贯彻《暂行规定》。
8月22日,在第八次局长办公会议上,分管法治工作副局长亓东升对《暂行条例》进行了解读。杨景峰局长要求市、县两级自然资源局,要认真组织开展《黑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学习贯彻活动,一要学懂悟透,二要学以致用,三要严格落实。全面提升全市自然资源系统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局法规科编撰了《黑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解读》法治学习专刊(2021年第6期,总第26期),下发到各县(市)区局、分局及局机关各科室和事业单位,处级领导干部每人一份。专刊以问答的形式主要围绕《黑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立法背景、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决策程序、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解读。
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该《暂行规定》的出台,对于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针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