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海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1月1日起,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可自主选择采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36项海事政务服务事项,海事政务服务办理更加便利高效。
《办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的部署要求,将2019年在上海进行告知承诺制试点和2020年在长三角区域实施的经验进行了总结、固化并在全国推广。
根据《办法》,36项海事政务服务事项共52项材料适用海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当事人可通过提交告知承诺书替代部分申请材料或免于原件核验,办理程序主要包括告知、承诺和作出审批决定。
《办法》提出,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根据承诺人的信用状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督检查。不得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企业和群众采取加重监管措施。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过程中,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承诺不实的,应终止办理。已根据承诺作出行政决定,海事管理机构在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应依法撤销行政决定,并依法进行相应处理。承诺不实的申请人,自发现之日起两年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海事政务服务事项。
据悉,海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部海事局深入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群众获得感的重要举措。下一步,部海事局将根据情况,动态调整适用事项和材料,让群众进一步享受“减证便民”带来的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