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工作有序开展,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黑龙江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管理办法》(黑政办规〔2021〕3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这是我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推进我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规范化的重要文件。
《管理办法》共五章二十九条,主要对电子印章的申请与制作、管理与使用、信息安全等方面进行规范管理。
一、分工职责与建设体系。《管理办法》明确了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的适用范围、法律效力、各部门责任分工、建设体系等。
省级一体化电子印章平台负责对接国家一体化电子印章系统、各中省直部门自建印章系统及各市(地)一体化电子印章系统,实现各部门电子印章互信互认。
二、申请与制作。规范了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使用的电子印章流程,电子印章应通过电子印章系统申请,电子印章综合管理机构审核申请单位或机构以及经办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材料。
规范了电子印章样式,明确了电子印章图形化特征应与实物印章保持一致。
三、管理和使用。规范了本省电子印章的使用要求。电子印章使用应参照实物印章应用流程,在本省各类政务服务对电子文档签章时使用。
明确了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证照应依托一体化平台互信互认。明确了本省电子印章管理流程。
对于需变更的电子印章,应重新换领并注销原印章;对于停止使用或发生失控情况的电子印章,制发部门处理后应公示印章状态。
四、信息安全。规范了电子印章服务机构应依法确保电子印章相关信息安全,对收集的用户信息依法严格保密。
明确一体化平台电子印章系统建设应当符合全国一体化平台统一电子印章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密码标准规范。
电子印章制发、制作和使用等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网络安全保障措施,确保电子印章相关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