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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知识|文旅部:文旅市场信用管理规定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 :人民网 发布时间:2021-11-17 12:53 打印

为规范和加强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文化和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文化和旅游市场高质量发展,文化和旅游部出台《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着眼于构建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共设9章37条,明确了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的认定与管理制度、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公开与共享制度、信用修复制度、信用评价制度、信用承诺制度和权利保障制度,坚持依法行政、合理关联、保护权益、审慎适度的原则,确保奖惩措施与守信失信行为相当,成为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的基础和依据,标志着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迈入法治化、规范化新阶段。

《规定》指出,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分为严重失信主体和轻微失信主体。文化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因欺骗、故意隐匿、伪造、变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的,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的;提供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禁止的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等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特别是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情形。

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因欺骗、故意隐匿、伪造、变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的,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属于旅游市场主体主要责任的;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游客滞留或者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受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行政处罚的;未经许可从事旅游市场经营活动,特别是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情形。

《规定》要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文化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实施以下管理措施,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将失信信息提供给有关部门查询,供其在相关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评优评先等活动中参考使用;将失信信息提供给各类市场主体查询,供其在市场活动中参考使用;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投资人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因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因被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当事人为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因营业性演出含有禁止内容被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不得再次从事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行纪活动;因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因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