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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来源 :黑龙江省司法厅网站 发布时间:2023-08-28 16:07 打印

2023年3月31日,黑龙江省司法厅印发了《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细则》制定的目的

司法鉴定诚信体系建设,事关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是推动司法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鉴定工作满意度的关键所在,是破解司法鉴定行业顽瘴痼疾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监督管理,促进依法诚信执业,制定《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通过细化诚信等级评估基础分、加分项情形,明确具体分值,强化市地司法局初评占比,为司法行政机关监管工作提供重要抓手,同时倒逼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恪守诚信执业底线,不断提高鉴定质量和服务水平。

二、《细则》制定的依据

一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二是《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三是《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办法(试行)》(司规〔2021〕4号)。

三、《细则》的主要内容

该《细则》共二十六条,分为总则、评估内容、评估程序、结果运用、附则五个方面,全面规定了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的目的依据、定义、适用范围、评估内容、评估程序和结果运用等。

一是明确诚信等级评估为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诚信执业等进行评估并评定相应等级的活动。

二是明确“正面激励、分级分类、综合评价、公开公正、动态管理”原则。

三是将评估指标分为基础指标和加分指标,基础指标主要对党建工作,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执行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影响司法鉴定诚信执业的基本要素进行评价。加分指标主要为机构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科研活动、能力验证、信息化等。

四是明确评估程序,分为司法鉴定机构自查自评、市(地)司法行政机关初评、省司法行政机关综合评估并发布三个步骤进行。市(地)初评和省级综合评估形成得分后,按照市(地)初评占30%,省级综合评估占70%的比例计算司法鉴定机构评估得分并确定相应诚信等级。

五是进一步强化结果运用,明确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评估结果通过《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门户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或共享给监察机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相关单位。机构应当在执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评估结果;同时,根据评估情况建立诚信执业档案,并对诚信等级较低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点监管。

四、名词解释

诚信等级评估是指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办法(试行)》规定的评估内容和标准,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诚信执业状况等进行评估,并评定相应等级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