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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王伟:以制度化的信用机制推进诚信中国建设

来源 :新华信用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3-02-10 08:30 打印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民商经济法室主任王伟教授4日在第四届中国城市信用建设高峰论坛主论坛上表示,当前我们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过程中,要以制度化的信用机制推进诚信中国建设,信用让市场更加有效,让政府更加有为,让社会更有活力。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伴随着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而不断发展,经过长时间的摸索和探讨,已经走出了一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中国道路,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就,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经成为了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非常重要的社会工程。”王伟表示,概括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呈现出高度组织化、制度化、社会化以及数字化等几方面的特征。

王伟表示,在当前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我国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去,由于社会信用法治体系缺失、立法供给不足,导致实践远远走在前面,出现了一些有违法治精神的所谓“泛信用化”问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归根到底要依靠法律保障。只有通过法律所独有的权利、义务、责任的调整方式,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当中的非法治化问题。通过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保障和维护私权利,进一步实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规范化、法治化。

王伟认为,从未来发展来看,要想实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规范化、法治化,需要确立一套社会信用立法体系,从而带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法治化。

一是要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法。目前,十二届和十三届全国人大都将社会信用法制定纳入立法规划,近期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拟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也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此为起点,我国将制定良好的社会信用建设基本法,立法调整范围将涵盖政商社司各个领域,重点规范公权力、保障私权利,成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龙头法。

二是要制定相关的社会信用专门法。在制定社会信用基本法的前提下,还需要制定一系列针对经济金融、信用监管、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等方面的专门信用立法,如征信业管理立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立法、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立法、企业信用监管立法、政务诚信立法等,通过相关立法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纳入法治轨道。

三是要将诚信价值观普遍融入到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按照中央要求把诚信价值观全面融入到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中。从中央立法到地方立法,都应当以诚信价值观为引领,推动诚信价值观的法律化。通过一系列立法变革,进一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规范化和法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