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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四川建立住房保障信用管理制度 公租房失信行为将被惩戒

来源 :四川日报 发布时间:2022-05-09 09:20 打印

日前,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建立四川省公租房保障家庭信用信息记录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根据《指导意见》,四川将建立公租房保障家庭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公租房住房保障信用档案,公租房失信行为将被惩戒。

记者4月29日从住房城乡建设厅获悉,这是国内第3个省级层面建立的住房保障信用管理制度。

为何对公租房进行信用管理?

目前,我省已有75万余住房困难群众住进政府投资的公租房。“公租房作为住房保障制度的主要保障手段,在解决城镇住房和收入‘双困’家庭的住房困难中发挥了兜底保障作用。”住房城乡建设厅住保处相关负责人介绍。

但是,公租房分配入住后也出现了一些乱象:部分承租家庭违规转租转借、长期闲置等行为时有发生。针对这类情况,2021年上半年,四川开展公租房“两清单、两机制”专项行动,进行公租房专项治理清退,在推动公租房这一社会公共资源循环利用的同时,也维护了其他待保障群体合法享受公租房住房保障的权益。

“在此基础上,我们进一步探索我省住房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住房城乡建设厅住保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建立公租房保障家庭信用信息记录管理及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进一步规范公租房准入、分配、管理、退出工作,积极引导保障对象诚信履约,保证公租房这一保障性资源的公平善用。

哪些是公租房失信行为?

《指导意见》提出,要建立全省统一的公租房保障家庭信用档案及信用信息记录标准。同时,按照标准对保障家庭信用信息进行归档,并实施动态更新、动态管理。

《指导意见》明确,对于在公租房租住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转租转借、恶意破坏、拒交租金、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和拒不退出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全面记入住房保障信用档案。

对于失信行为的具体形式,《指导意见》明确,依据《公租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下行为应当认定为公租房保障家庭失信行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承租人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未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租赁期满拒不腾退的;承租人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拒不腾退的;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拒不腾退的;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拒不腾退的;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租房或领取租赁补贴的。

失信将面临哪些惩戒?

公租房失信行为将面临惩戒。《指导意见》明确,各地在受理或实施住房保障相关业务时,应当查询业务对象的信用情况,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予以联合惩戒,依法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适应的惩戒措施。

有哪些惩戒呢?“一方面是限制续租换租,比如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上述相关负责人介绍,同时将探索打通档案数据库与“信用中国”共享通道,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对象予以联合惩戒。

“惩戒不是目的,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引导保障家庭诚信履约,营造住房保障领域良好信用环境,这才是真正目的。”住房城乡建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各地要坚持教育在先、告诫在前,引导公租房承租户诚信申请、自觉履约。

那么,信用可以修复吗?《指导意见》明确,保障家庭非因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的,可通过自主解释、主动履约等方式申请修复信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对已整改到位的,允许信用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