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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监管的演进、界定、主要挑战及政策建议

发布人:韩家平 来源 :征信 发布时间:2021-06-22 14:45 打印

摘要:信用监管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的重要成果。梳理信用监管提出的背景和演进过程,认为信用监管是指以现代社会治理和信用管理理论为指导,以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为依据,以信息(数据)为基础,以数字技术为支撑,以信息共享、分级分类和精准智能监管为手段,由多元主体参与的社会协同共治制度。比较传统监管方式,提出信用监管的六大特点和五大实现路径,并对市场监管、海关、交通运输等信用监管目前主要的应用领域及其成效进行分析,指出信用监管面临的主要挑战,提出完善信用监管机制的政策建议。

我国于2000年左右就提出了社会信用体系的概念,并将其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但受到认识不统一、缺乏制度创新和应用场景等多种因素影响,在长达15年的时间内信用建设都进展缓慢。信用建设真正进入快车道是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发布实施以后,尤其是2015年以后,国家将信用建设与“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实践充分结合,并逐步探索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以下简称:信用监管),才使得信用建设找到了最重要的应用场景和不断自我完善的土壤。

然而,作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创新成果,信用监管本身还处在起步探索阶段,实践中仍面临很多问题、困惑和挑战。本文力图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在系统梳理信用监管提出背景和演进过程的基础上,深入探讨信用监管的界定、主要特点,与传统监管方式的区别,信用监管的实现路径,迄今为止主要的应用领域及其成效,以及信用监管目前面临的主要挑战和应对之策等。

一、信用监管的提出与演进

总体来看,信用监管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的产物,是我国顺应商事制度改革和数字经济发展需要,充分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进行的监管创新。

我国信用监管机制的提出和演进主要循着以下两条主线:一是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推进而进行的制度集成创新,二是随着“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实践不断深化而产生的监管方式创新。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制度,“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是重要的社会治理变革实践,这二者之间是相互促进、互为支撑的关系,其交集的部分就是信用监管。近年来,信用监管已成为我国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支撑,“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实践也为信用监管提供了最重要的应用场景和不断自我完善的土壤。

(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要的制度集成创新

以《规划纲要》的发布实施为标志,2014年以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入到了快速发展时期。根据现阶段我国社会信用问题的主要矛盾:即同时存在社会诚信缺失(违法违规)问题和信用经济交易风险问题,《规划纲要》将社会信用体系定位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有效的经济社会治理手段。这一定位与西方国家将社会信用体系定位于狭义的信用交易风险管理体系有明显区别,这也是引起西方国家和部分法律学者对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存在误解的根本原因。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实际包括了社会诚信体系(可视为全民守法合规的促进和保障体系)和经济信用风险管理体系两个方面,包含了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四大领域,涉及政府等公共部门、行业组织、企业和个人等四大类主体。应用场景至少涵盖了政府等公共部门的政务诚信、司法公信和信用监管,行业组织等开展的信用自律,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等开展的信用监督和信用服务,以及企业等市场主体开展的信用管理(合规诚信管理和交易风险管理)等活动。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一些基础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了重要进展。主要在全面推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加强重点领域信用记录的归集共享公开、促进中小微企业信用融资、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治理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失信问题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有力有效的探索实践。2015年以来,为顺应“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我国逐步探索建立了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信用监管机制的提出和演进过程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是提出和探索阶段(2015—2017年)。2015年,针对简政放权、放宽市场准入的新形势,围绕如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国务院提出要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并在后来的“放管服”改革中不断深化。2015年6月,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中提出,将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和信用监管应用到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当中去。2016年5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将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引入到信用监管之中,并加以规范,这标志着信用监管手段进一步丰富和完善。

二是深化和完善阶段(2018—2019年)。2018年以后,国家关于信用监管的提法有所变化,从“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改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对信用在新型监管机制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了更加精准的定位。这个调整具有重要的导向性意义。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法治永远是市场监管的依据和核心,信用作为市场经济的基础制度,只能是重要的基础和支撑。2018年6月,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进一步明确了信用监管的建设目标: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计划在5年内,要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2019年,信用监管首次进入到当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推进“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推行信用监管和“互联网+监管”改革。2019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这个文件是继《规划纲要》之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程中最重要的文件之一,它标志着到目前为止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最重要的制度集成创新成果——信用监管机制顶层设计的完成。目前,各部门、各地区正在加快推进新型监管机制落地,2020年,交通运输部、国家体育总局等部委,山西、江苏、江西、河南、青海、上海、黑龙江、山东等省市出台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顶层文件,山东、海南等省份还专门出台了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信用风险分类监督管理办法等实施细则。预计信用监管制度会在“十四五”期间逐步落地。

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加强失信惩戒”,为进一步完善包括信用监管在内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指明了方向。

三是法治化、规范化新阶段(2020年至今)。2020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提出,构建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社会信用体系和新型监管机制。加强市场监管改革创新,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2020年9月,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提出,要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加快建设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2020年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要求,要提高监管执法规范性和透明度,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跨部门协同监管等有效做法,减少人为干预,压缩自由裁量空间,使监管既“无事不扰”又“无处不在”。

2020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对完善事前阶段的信用监管制度作出进一步部署。2020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依法合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清单管理”的总体思路。该指导意见按照信用信息从产生到应用的逻辑顺序,分别对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和程序,共享公开范围和程序,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黑名单)认定标准,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确保过惩相当,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的信用修复机制等全流程提出了规范要求。这个文件被认为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程中带有重要转折意义的文件,标志着信用监管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入到了法治化、规范化和高质量发展新阶段,并为下一步信用立法工作指明了方向。

(二)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支撑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出明确要求。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要求将改革工商登记制度作为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的“先手棋”和“突破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商事登记制度进行改革,由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取消了原有对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等硬性规定,取消了经营范围的登记和审批,从以往的“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为了适应改革新形势,我国市场监管部门大力改革创新,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通过年检改年报、信息公示、“双随机”抽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协同监管与联合惩戒、社会共治等措施,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商事制度改革以来,我国市场主体数量呈现出井喷式增长。截至2019年底,我国市场主体数量已达1.23亿户(较2013年增长了1倍),其中企业3858万户,个体工商户8261万户。与此同时,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新业态、新模式、新经济不断涌现。“一人生病全家吃药”“撒胡椒面”“平均用力”等传统监管方式已难以应对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挑战和新问题,迫切需要进行监管方式改革。

2020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明确提出四个方面12项改革举措。强调要加强企业信息公示,健全失信惩戒机制,推进实施智慧监管,进一步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健全和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规范平台经济监管行为,引导平台经济有序竞争,依法查处电子商务违法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2020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要求“加快建立健全社会领域法律制度,完善多层次多领域社会规范,强化道德规范建设,深入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进入2021年,中共中央印发《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提出建设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要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强化重点领域重点监管,探索信用监管、大数据监管、包容审慎监管等新型监管方式,努力形成全覆盖、零容忍、更透明、重实效、保安全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我国信用监管制度建设已经走过6年的探索之路,但由于尚未完成国家层面的信用立法,有些做法只能依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和其他法规的零星规定,因此该规划依然使用了“探索信用监管、大数据监管、包容审慎监管等新型监管方式”的提法。

综上所述,虽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是并行的两条线,但都对信用监管的探索和完善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信用监管正是伴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实践的深化而不断完善和发展的。

信用监管机制的提出和演进过程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是提出和探索阶段(2015—2017年)。2015年,针对简政放权、放宽市场准入的新形势,围绕如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国务院提出要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并在后来的“放管服”改革中不断深化。2015年6月,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中提出,将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和信用监管应用到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当中去。2016年5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将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引入到信用监管之中,并加以规范,这标志着信用监管手段进一步丰富和完善。

二是深化和完善阶段(2018—2019年)。2018年以后,国家关于信用监管的提法有所变化,从“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改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对信用在新型监管机制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了更加精准的定位。这个调整具有重要的导向性意义。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法治永远是市场监管的依据和核心,信用作为市场经济的基础制度,只能是重要的基础和支撑。2018年6月,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进一步明确了信用监管的建设目标: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计划在5年内,要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2019年,信用监管首次进入到当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推进“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推行信用监管和“互联网+监管”改革。2019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这个文件是继《规划纲要》之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程中最重要的文件之一,它标志着到目前为止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最重要的制度集成创新成果——信用监管机制顶层设计的完成。目前,各部门、各地区正在加快推进新型监管机制落地,2020年,交通运输部、国家体育总局等部委,山西、江苏、江西、河南、青海、上海、黑龙江、山东等省市出台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顶层文件,山东、海南等省份还专门出台了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信用风险分类监督管理办法等实施细则。预计信用监管制度会在“十四五”期间逐步落地。

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加强失信惩戒”,为进一步完善包括信用监管在内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指明了方向。

三是法治化、规范化新阶段(2020年至今)。2020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提出,构建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社会信用体系和新型监管机制。加强市场监管改革创新,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2020年9月,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提出,要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加快建设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2020年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要求,要提高监管执法规范性和透明度,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跨部门协同监管等有效做法,减少人为干预,压缩自由裁量空间,使监管既“无事不扰”又“无处不在”。

2020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对完善事前阶段的信用监管制度作出进一步部署。2020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依法合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清单管理”的总体思路。该指导意见按照信用信息从产生到应用的逻辑顺序,分别对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和程序,共享公开范围和程序,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黑名单)认定标准,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确保过惩相当,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的信用修复机制等全流程提出了规范要求。这个文件被认为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程中带有重要转折意义的文件,标志着信用监管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入到了法治化、规范化和高质量发展新阶段,并为下一步信用立法工作指明了方向。

(二)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支撑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出明确要求。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要求将改革工商登记制度作为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的“先手棋”和“突破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商事登记制度进行改革,由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取消了原有对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等硬性规定,取消了经营范围的登记和审批,从以往的“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为了适应改革新形势,我国市场监管部门大力改革创新,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通过年检改年报、信息公示、“双随机”抽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协同监管与联合惩戒、社会共治等措施,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商事制度改革以来,我国市场主体数量呈现出井喷式增长。截至2019年底,我国市场主体数量已达1.23亿户(较2013年增长了1倍),其中企业3858万户,个体工商户8261万户。与此同时,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新业态、新模式、新经济不断涌现。“一人生病全家吃药”“撒胡椒面”“平均用力”等传统监管方式已难以应对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挑战和新问题,迫切需要进行监管方式改革。

2020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明确提出四个方面12项改革举措。强调要加强企业信息公示,健全失信惩戒机制,推进实施智慧监管,进一步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健全和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规范平台经济监管行为,引导平台经济有序竞争,依法查处电子商务违法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2020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要求“加快建立健全社会领域法律制度,完善多层次多领域社会规范,强化道德规范建设,深入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进入2021年,中共中央印发《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提出建设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要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强化重点领域重点监管,探索信用监管、大数据监管、包容审慎监管等新型监管方式,努力形成全覆盖、零容忍、更透明、重实效、保安全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我国信用监管制度建设已经走过6年的探索之路,但由于尚未完成国家层面的信用立法,有些做法只能依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和其他法规的零星规定,因此该规划依然使用了“探索信用监管、大数据监管、包容审慎监管等新型监管方式”的提法。

综上所述,虽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是并行的两条线,但都对信用监管的探索和完善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信用监管正是伴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实践的深化而不断完善和发展的。

(二)信用监管机制建设面临的主要挑战

应该看到,尽管信用监管已在一些行业领域取得重要进展和良好效果,但在多数行业领域尚未真正起步,或者尚未取得明显成效。总体来讲,信用监管机制建设尚处在起步阶段,面临着以下五个方面的主要挑战。

一是理论研究滞后、认识不统一。尽管我国信用监管实践已经有6年多的时间,但关于信用监管的理论研究成果却十分有限,严重滞后于实践。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信用监管机制的内涵、外延、本质特征和实现路径等尚未形成统一认识。其中核心问题是信用监管与法治的关系问题,以及信用在监管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例如,2018年后,国家关于信用监管的提法从“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改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但在地方和部门的文件当中,有的至今仍在使用“以信用为核心”的提法,体现出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仍较模糊。认识不统一必然造成行动上的不一致,在实践中出现偏差也就在所难免。

二是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健全。尽管我国已有35部法律、42部行政法规规定了专门的信用条款,同时上海、浙江、湖北、河南、陕西等9个省市出台了省级层面的地方信用法规,但国家层面的《社会信用法》只被十三届全国人大列为三类立法计划,目前尚不具备立法条件,仍需要进一步调研论证。由于上位法的缺失,信用监管的很多基础制度、标准规范还没有建立起来,也使得很多地方和部门的信用监管工作裹足不前。

三是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质量不高。虽然各地各部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基本完成,但信用信息归集的数量有限,数据质量和时效性还需提高。即使是信用建设一直走在全国前列的上海市,其公共信用平台收集的负面信用信息竟占到了80%,正面信息严重不足,严重影响在信用监管中的应用。此外,公共信用信息与金融征信信息、市场信用信息之间的共享还存在较大困难,信息孤岛现象依然严重。

四是应用场景拓展不够。目前信用监管只是在市场监管、海关、税收、交通运输、建设等少数领域的少数监管场景得到较好应用,其他多数行业领域的众多应用场景受各种因素制约尚未充分开发,对传统监管方式存在路径依赖,信用监管的效能远未发挥出来。

五是主体权益保护不力。近年来,个别地方、个别领域出现了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失信名单认定、失信联合惩戒范围随意扩大、泛化倾向,以及信用修复难、权益保护不到位等问题,对企业和个人合法权益造成了一定影响。例如,各部门在公布失信信息时容易联动,失信联合惩戒的效果也较好,但在消除或纠正失信信息时,由于各部门之间修复的规则标准不统一,导致在不同平台之间修复进度不一致,形成了新的“修复孤岛”。

四、完善信用监管机制的政策建议

“十四五”时期,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和信用监管机制建设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从机遇方面看,一是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高标准的市场经济体系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二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迫切需要探索包括信用监管在内的有效治理方式和路径;三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也需要信用监管作为支撑。

从挑战方面看,一是全面依法治国对社会信用体系和信用监管提出了根本性要求,信用建设要尽快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但信用立法目前尚存在很多认知不统一问题,推进速度不及预期;二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方面的进展很不平衡,个别地方、个别领域出现了信用泛化倾向,引发了一些批评和质疑的声音,工作推进难度加大。这就需要加快信用立法,并对现有的各种探索实践进行清理规范,从而推动信用监管进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具体建议如下:

一是提高对信用监管重要性和规律性的认识。要以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重要会议和有关文件精神来统一思想,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提高治理效能和探索治理现代化新路径的高度认识信用监管。全面总结现有的实践经验,借鉴现代社会治理和信用管理的理论和方法,深入研究信用监管的一般规律,并反过来指导信用监管实践。

二是加快信用监管法规和标准规范建设。推动信用监管工作全面进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在总结评估地方信用立法成效的基础上,加快国家信用立法进程,清晰界定信用、信用信息、失信行为及其分类等概念,明确规定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制度等;修订完善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在其中加入信用监管条款;建立健全各领域信用监管标准规范;将信用机制嵌入到各领域管理规则当中去。

三是提高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的质量和时效性。在健全各类信用监管平台的基础上,各地各部门要持续加强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应用。应以政务大数据建设为依托,按照“依法依规、清单管理”的原则,持续加强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不断提高正面信息的比重、数据质量和时效性。同时,在前期部分地方试点的基础上,加快推动政府公共信用信息与金融征信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的共享应用。

四是以需求为导向拓展信用监管的领域和应用场景。各地各部门要以需求为导向,在相关法规制度已经建立的领域加快拓展信用监管的应用场景,将信用监管与各领域业务场景有机融合,形成管理闭环,有力、有序推动信用监管落地落实。

五是发挥部门联动和多元协同共治作用。健全信用监管部门联动机制和多元主体参与的协同共治制度,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和市场主体的作用。协调推动公共信用机制和市场信用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信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发挥政府的作用。

六是依法依规全面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严格落实相关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意见》等文件精神,清理规范已有的信用约束机制,限期取消没有法规和国家文件依据的做法等。同时,加快健全信用修复协同机制,充分利用数字技术提升信用修复便利化程度。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信用经济。信用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基础,信用监管是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领域的重要创新。随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指导意见》和《意见》等重要文件的贯彻实施,我国信用建设将进入更加法治化、规范化和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在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十四五”时期,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科学的信用监管必将对我国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监管效能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继续发挥重要的支撑作用,从而进一步降低经济社会运行成本,畅通国民经济循环,提高经济社会治理水平,建设高标准的市场经济体系,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者:韩家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