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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住房公积金实行单位信用评价管理

来源 :辽宁日报 发布时间:2022-06-30 09:05 打印

日前,记者从辽宁省沈阳市政府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全国率先创新住房公积金信用监管模式,构建科学的单位信用分级分类评价体系,与沈阳市发改委联合出台《沈阳住房公积金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单位信用评价需采集的信用信息主要由基本信用信息、业务办理信息、公共信用信息组成。单位信用评价,采取评分方式,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根据单位的信用信息,按照《沈阳住房公积金信用分级分类评价标准》,得出评分结果,确定单位的信用评价等级,单位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

在评价过程中,新建单位未按期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上报虚假工资标准,故意降低或提高职工缴存基数的;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拒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法检查,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的;单位违规代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协助个人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单位协助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等情形将直接评定为D级。

被评定为A、B级企业将给予如容缺业务办理、绿色通道服务、“双随机”系统免于或减少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检查、加大授信融资机会等激励措施。被评定为C、D级企业将采取如取消告知承诺制、取消容缺办理资格、将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等监管措施。

此外,办法明确信用评价等级有效期为一年,单位对评价结果有异议或要求修复的,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信用异议或信用修复申请,异议和修复申请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认后,按实际情况重新评定其等级。

办法的出台让守信单位的获得感得到逐步提升,积极营造市场主体“守信受益、失信受限”的良好信用生态。通过信用监管促进单位缴存建制,推动公积金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