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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拟出台“非改租”新政 提供虚假资料等将纳入信用监管

来源 :中国信用 发布时间:2021-09-28 11:01 打印

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天津市城乡建设委日前会同当地相关部门起草《关于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设的,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区政府组织联合审查认定后,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根据国家和该市有关规定,不符合建设用地准入条件的工业及仓储用地,不得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征求意见稿》提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重点布局在轨道交通沿线、公交站点周边、工业产业园区、商业商务集聚区、高校及科研院所周边等人口聚集、交通便利、配套完善、租赁住房需求旺盛的区域,促进租赁住房供需平衡和职住平衡。

《征求意见稿》规定,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同时,《征求意见稿》要求保持原规划土地要求不变。非居住存量房屋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在不改变原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前提下,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土地使用年限和总建筑面积不变,不改变原有房屋类型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改建房屋不得突破既有建筑外轮廓线,不改变相邻关系。改建后涉及房屋征收、拆迁的,按改建前的房屋用途予以补偿。

根据《征求意见稿》要求,改建项目应当为依法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合法建筑,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交易的情况。房屋存在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的,申请改建前须取得抵押权人、地役权人的书面同意。

此外,改建项目应当以整幢或整栋为改建单位,改建规模原则上不少于50套或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征求意见稿》指出,改建运营年限期满后,产权人未申请续期或未获批续期,且未按期申请退出的,视为擅自改变建筑物功能,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由所在区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与此同时,对存在提供虚假资料、未落实天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政策、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以租代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征求意见稿》提出,所在区有关部门可采取限期改正、终止改建行为、纳入信用监管、取消水电气热价格优惠、取消税收优惠等措施进行处置;涉嫌违法的,由相应主管部门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