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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推动征信业高质量发展

来源 :人民日报 发布时间:2022-06-20 09:05 打印

近来,个别不法分子抓住信用主体急于消除不良征信记录的心理,以“征信修复”“征信洗白”等名义行骗,误导信用主体委托其办理征信异议、投诉、举报等事宜。相关行为威胁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扰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须予以坚决抵制和严厉打击。

信用是宝贵的无形资产。公众对征信记录的关注,充分说明拥有良好信用记录的重要性,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的显著成效。近年来,我国信用法规制度建设有序推进,信用信息共享水平显著提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基本实现全覆盖,全社会信用建设意识明显增强。保持和维护良好信用记录,正成为越来越多人的共识。

作为企业和个人的“经济身份证”,信用报告真实、客观地记录了借债还钱、合同履行、遵纪守法等信用信息。事实上,征信领域不存在“征信修复”“征信洗白”等概念,任何机构或个人都无权随意更改、删除信用报告中展示无误的内容。《征信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坚持通过正规渠道如实反映情况,信用主体才能避免受骗。此外,提出征信异议、进行投诉也无需缴纳任何费用,相关信用主体切莫上当。

所谓“征信修复”“征信洗白”,涉嫌虚假宣传、电信诈骗和泄露个人信息,需要综合施治。目前,全国多地正在开展“征信修复”乱象专项治理“百日行动”。在江西,相关部门重点打击以征信和信用服务名义非法倒卖信息的犯罪行为;在广东深圳,有关部门重点整治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教唆或代为进行无理申诉,协助信息主体制造虚假证明材料、进行征信投诉等行为。以专项治理行动为契机,形成常态化监管合力,不断提升信用服务机构诚信经营水平和信用服务行业公信力,有助于推动征信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营造更加公平诚信的市场和社会环境。

也要看到,由于种种原因,现实中一些信用主体存在被迫失信的可能性。能否既充分考虑信用主体的实际情况,又依法合规地处理征信异议,考验着征信机构的服务水平。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部分地区的企业、居民未能及时还上贷款,产生不良征信记录。对此,一些银行推出了征信保护措施,包括设置一定的还款宽限期、开通征信异议受理绿色通道等,种种人性化举措受到社会的普遍欢迎。征信机构和金融机构承担着征信信息采集报送的主体责任,应当进一步提升主动服务意识,优化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流程,加强对征信异议申请人的协助和指导,助力信用主体减少失信损失,有效修复信用,重塑诚信形象。

诚信是个人安身立命的根本,也是社会良序发展的基石。中办、国办今年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强调要“建立健全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想失信长效机制”。不断完善信用记录,强化信用约束,在保护好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同时,努力使诚实守信成为市场运行的价值导向和各类主体的自觉追求,我们一定能发挥好社会信用体系的积极作用,用信用的力量促进个人成长,推动社会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