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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典型案例】72岁老人4800元现金失而复得

来源 :中国信用 发布时间:2022-04-11 09:21 打印

荆门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队十里牌警务站积极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急群众所急,通过两天全力查找,为4800元遗失现金找到失主。

4月1日17时30分许,杜女士来到十里牌警务站,称在白云大道某小区路段发现地上散落了大量现金,捡起来一数共有2900元,想着失主肯定很着急当即来到警务站,希望警方找到失主并代为归还。民警对杜女士拾金不昧的行为表达了赞赏,并及时开展了查找工作。民警经追踪发现,杜女士捡钱的地方位于监控盲区,无法确定失主。

民警并未灰心,而是扩大了排查范围,仔细查看远端监控,发现相同时间段还有一位带小孩的奶奶和一名中年男子手里也拿着不等的现金,他们是大意的失主还是“幸运”的捡钱人?民警一时也无法确定。

在大量的不确定因素中,民警只有根据有限的线索继续扩大时间段排查,经过持续追踪,终于发现当日下午5时许,在白云大道某小区路段,一名戴口罩的老人行色匆匆赶乘公交车时,从衣服里掉落一叠现金,由此确定这就是真正的失主。

随后民警一方面对另外两名捡到钱的市民进行追踪,竭力将钱全部追回,另一方面通过走访公交公司调取老人刷卡信息确定身份。

经过大量仔细的工作,2日上午,两名捡钱群众均取得了联系,在讲明情理法之后,两人分别赶到警务站上交了捡到的1000元和900元现金。走访公交公司也查到失主是72岁的董先生,民警及时联系上老人核实了丢钱的事实。

2日下午,失主董先生赶到警务站。经过询问,当日他一共取了6000元现金赶着去为老伴交住院费,估计心急钱没有装好,跑动中掉了一路,交费时才发现身上只有1200元现金了。老人想不起来是在哪里掉的,只顾埋怨自己,既不敢和家人说,也不抱希望能找到,就没有报警。后来,他突然接到警察电话得知钱失而复得后激动万分,不住对民警细致负责的工作表示感谢。

在此,民警提醒老人出门尽量不要携带大量现金,可联系子女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若必须携带一定要多加留心妥善保管,避免出现意外。如果不慎丢失贵重财物,一定要及时报警,方便警方展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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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东西不还属于违法行为。从民法的角度讲,捡到的遗失物应当返还失主,如果拒不归还,失主有权向法院起诉并要求返还原物;从刑法的角度看,捡到东西不还可能构成侵占罪,非法侵占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法院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