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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信用黑龙江 发布时间:2021-08-17 16:48 打印

各相关部门、单位:

《哈尔滨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28日

 

哈尔滨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黑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和《哈尔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除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重大工程及市政交通类线性项目外的工程建设项目,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多测合一”是指将工程建设项目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督和不动产登记工作流程,整合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施工监督、竣工验收四个测绘事项,整合后一个测绘事项委托一家测绘单位承担,实现“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

第四条“多测合一”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均可从事“多测合一”活动。“多测合一”项目不得分包、转包。

第五条 从事“多测合一”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单位;在其它行政区域注册、在本市具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所持测绘资质须同时具备工程测量(含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地下管线测量)和不动产测绘(含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三)在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平台上查无不良企业信用信息记录。

第六条 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建立“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纳入“黑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技术服务审批服务平台·哈尔滨”(以下简称“技术服务平台”),名录库实行动态更新管理。

具备相应测绘资质要求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按照自愿原则登录技术服务平台申请入库,按照系统要求内容填报注册登记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登记信息并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即可纳入名录库。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技术服务平台“多测合一”名录库内自行选择和委托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合同备案、测绘成果提交、平台推送共享。

“多测合一”项目应当按照《民法典》合同编的有关规定签订项目合同。项目合同应使用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技术服务合同范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将推送至技术服务平台,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平台查询“多测合一”项目备案及进展情况。

第八条“多测合一”的实施应当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统一执行国家、省以及行业现行技术标准。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分阶段组织开展专项测绘作业,分类编制各阶段测绘成果报告,并通过技术服务平台提交“多测合一”成果。

第九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测绘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测绘中介服务机构,中标机构应纳入技术服务平台统一管理,在受理测绘业务后应在承诺时限内完成相关测绘工作并通过技术服务平台提交“多测合一”成果。

第十条“多测合一”成果实行规范性检查与成果质量抽查制度。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将“多测合一”成果提交至技术服务平台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过平台进行随机抽查测绘项目,抽查比例原则上内业100%、外业不低于20%。

第十一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数据共享规定,对符合国家规范和规定要求的测绘成果,不得拒收,不得体外循环。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和被委托第三方技术审查机构对“多测合一”成果质量负责。测绘成果在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和被委托第三方技术审查机构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因建设单位(申请人)提供的基础材料不实,产生损害性后果的,由建设单位(申请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测绘成果弄虚作假、质量不合格,违规或重复收取测绘费用的,由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第三方技术审查机构出具虚假检查结果的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将其移出名录库,并在一年内不予受理其名录库入库申请:

(一)以提供虚假材料进入名录库的;

(二)因测绘违法行为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或有不良信用信息且在影响期之内的;

(三)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质检测绘成果不合格的;

(四)测绘资质业务范围发生变化,不再满足测绘资质条件的;

(五) 未按规定汇交“多测合一”测绘成果的;

(六)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十四条 “多测合一”实施期间,测绘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不得继续实施尚未履行的“多测合一”测绘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另行委托其他“多测合一”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承担。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签订的测绘合同,仍按原合同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