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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完善全省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深入开展“信易贷”工作的通知

来源 :信用中国(黑龙江) 发布时间:2024-04-26 14:19 打印

关于加快完善全省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深入开展“信易贷”工作的通知

黑营商规〔2023〕4 号

各市(地)营商环境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管分局、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壮大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 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21〕52 号) 等精神,加快完善全省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加强涉企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深入开展“ 信易贷” 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快完善全省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

1.充分发挥国家平台黑龙江省级节点的作用。国家平台黑龙江省级节点(以下简称省级节点)要加强归集各类信用信息,推动信用信息依法依规共享应用。建立健全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接入管理制度,加强资格审查登记。指导各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开展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相关业务,对信用信息共享应用进行日常监测和管理,确保信用信息安全合规使用。〔责任单位:省营商环境局。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2.加快推进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接入省级节点。要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省级节点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快完成符合条件的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与省级节点对接,构建全省一体化、全覆盖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各相关市(地)、省有关行业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在确保融资信用服务 平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后,以省主管部门或市(地)营商环境局名义向省营商环境局提出书面接入申请。申请接入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须提供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证明并接入黑龙江省政务服务网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后,通过政务外网接入省级节点。〔责任单位:省营商环境局、各市(地)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4 年 6 月底前。〕

3.切实发挥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的示范引领作用。要充分利用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宣传展示我省关于加强涉企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金融贷款政策和政府保障措施制定实施等情况,引领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规范有序发展。鼓励各银行机构充分应用信用信息,不断丰富金融产品并在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发布,建立具有龙江特色的金融产品超市,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融资需求。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依法依规开展跨地域信用贷款,不断扩大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服务覆盖面。对于未建立地方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的市(地),可依托省 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开展相关工作,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融资需求。〔牵头单位:省营商环境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黑 龙江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市(地)相关部门。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二、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深入开展“信易贷”工作

4.进一步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各市(地)要坚持“ 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 原则,依据国家信用信息共享清单,在保障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的前提下,通过地方信用信息平台向省级节点及时、准确、完整、安全共享相关信息。 要根据“ 信易贷”工作需要,探索逐步扩大信息归集共享范围,不断拓展数据共享的广度和深度。要加强数据治理,建立数据质量监测、反馈、修正机制,不断提高数据准确性、完整性、连续性和时效性。〔责任单位:省营商环境局、各市(地)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5.积极引导各金融机构、各类市场主体入驻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开展融资业务。要广泛动员各金融机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在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进行实名注册,主动完善相关信息,逐步扩大各类市场主体的覆盖面。各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信用信息资源和银行内部金融数据,创新丰富信贷产品,努力提高信用贷和首贷占比,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多元化、便利化的金融服务。〔责任单位:省营商环境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黑龙江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地)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6.不断拓展信用信息的应用。支持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与接入的金融机构合作,针对不同融资服务场景,对市场主体开展个性化信用评价和精准“ 画像”,建立风险监测预警模型,提升金融机构对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识别能力。鼓励金融机构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业务审核、管理等环节,降低金融机构对传统抵质押物的依赖,增强客户识别能力和信贷投放能力,提高信用贷款和首贷比重。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对获贷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开展动态监测,分析研判风险并及时推送金融机构参考,金融机构根据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推送的风险研判信息,加强风险管控,优化融资产品,提升金企对接精准度。〔责任单位:省营商环境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黑龙江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地)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7.推动建立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贷款保障机制。鼓励金融担保机构、保险公司和信用服务机构入驻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在交易真实、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展应收账款、订单、仓单、存货质押等服务。要充分发挥融资担保业务降费补贴等政策作用,强化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增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能力。省营商环境局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黑龙江监管局要鼓励有条件的市(地)因地制宜探索建立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市场化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出台贷款贴息和融资担保补贴等优惠政策,并通过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落实落地,增强金融机构发放信用贷款的积极性。〔责任单位:省营商环境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黑龙江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各市(地)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三、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长效管理机制

8.强化信息安全和主体权益保护责任。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为注册市场主体免费提供自身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省级节点不得向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提供未经企业授权的非公开信用信息;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不得向接入机构提供企业非公开信用信息原始明细数据。省级节点要加强对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应用的日常监测,实现信息来源可溯、去向可查。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对接入机构信息使用情况进行安全管 理,保证信息合规共享应用。接入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完善信息使用安全管理机制,严格遵守国家和省信息安全管理要求。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和接入机构要畅通信用信息异议申诉渠道,3 个工作日内将市场主体提出的异议申诉转交省级节点,配合做好异议处理和信息更新。要积极引导有失信记录的市场主体及时进行信用修复。〔责任单位:省营商环境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 黑龙江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地)相关部门。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9.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加强对信用信息共享应用的管理。应用信用信息要依据“ 最小、必要” 原则,对信用信息进行脱敏处理,防范数据泄露风险,未经脱敏处理或信息主体明确授权,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不得对外提供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违法传播、泄露、出售有关信用信息。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接入机构要定期开展自查,坚决杜绝非法获取、传播、泄露、出售信息等行为,以及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未经脱敏处理或未经信用主体授权对外提供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信息等行为。严禁将信用信息用于提供融资支持以外的活动等行为,造成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省营商环境局、国家金融监管 总局黑龙江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地)相关部门。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10. 强化全省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建设深入开展“信易贷”工作的组织实施。要加强统筹协调,强化责任落实,形成工作合力,推动上述各项任务落地见效。要加强检查指导,对于工作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市(地)、相关部门加强跟踪推进。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和互联网等新媒体,加大涉企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金融贷款政策和信用贷款保障政策等宣传力度。鼓励各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创新,向全国先进城市学习借鉴,复制推广典型做法,推动“信易贷”工作深入开展,切实缓解各类市场主体融资难题。〔责任单位:省营商环境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黑龙江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各市(地)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

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3 年 11 月 28 日